农机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的思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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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的思考措施农机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的思考措施“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农机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拥有量大幅增长,农业机械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也必将加快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但是,随着农业机械的大量增加,农机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突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就拿我市说,农机交通事故能占整个交通事故的10%以上,另

2、外,在农田、场院、机耕道路以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是屡见不鲜,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政府下发了《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管理和农机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地位,同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也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规章、文件,这就为各级农机部门抓好农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近几年以来

3、,各级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都十分重视农机安全生产,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就目前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来看还存在许多弊端。  一是存在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难的现象,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主要存在于拖拉机管理,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没有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因目前各级农机监理机构

4、担负着拖拉机监督管理的任务,而国家也没有出台农机监理行政法规,从而导致农机监理机构执法难、难于执法的现象产生。  二是由于农机监理机构的性质不明确、体制不顺,使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体制五花八门,特别是区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虽说是事业单位,但大部分都是差额或自收自支单位,我市4个县级农机监理站,3个是差额、1个市自收自支,工资、经费难以保证,从而严重挫伤了农机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此而影响农机监理业务的开展。  三是农机监理队伍人员不足、设施装备条件差,农机监理人员和装备与管理的对象比例严重失调,就拿我市四个区县来说,负责20余万台拖拉机和30多万台其他农业机械的管理,4个区

5、县农机监理站仅有农机监理人员50人、13台农机监理工作用车,很难适应农机监理工作的需要,加之拖拉机和各类农业机械都分布在广大农村、千家万户,给开展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所以很难完成所担负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四是由于管理、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导致大批农机手安全生产常识、技术操作水平差,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遵纪守法、自觉服从管理,从而出现大量无牌行使、无证驾驶、违章违法作业现象,我市70%以上的机手没有接受正规培训,技术操作水平低下,这就为农机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隐患。  从以上存在的问题来看,要抓好农机安全生产,预防和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

6、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就必须从体制、机制、源头上来抓好农机安全生产不适应的突出问题,才能有利于抓好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特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一、进一步明确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执法主体管理职权授予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但没有明确农机监理机构是否是执法主体。我省出台的《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也只是明确了农业机械的使用监督管理权由农业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又没有明确农机监理机构的性质和执法地位。但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

7、许可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因此,农机监理机构无权行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权,所以,要使农机监理机构担负起以拖拉机管理为主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重任,必须明确其性质和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体制,为农机监理机构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证。二、进一步明确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许可范围根据《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就是说农机12全文查看部门只有宣传教育、发牌发证、检验审验三项权利,而没有授予道路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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