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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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四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八章执法保障和社会服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

2、本条例。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市、县级市的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由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3、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加强工作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第四条市、县级市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专项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

4、、出租汽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实现道路交通的科学发展和协调发展。第六条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和设计以及验收的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修订对道路交通安全

5、有影响的专项建设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当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单位未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经认定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下列大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枢纽,铁路、道路客货站场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二

6、)各类大型市场、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100个或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及用地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仓储、工业项目;(三)城市快速路出入口、主次干道交叉口周边及城市出入口沿线的建设项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四)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楼等建设项目或者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建筑项目;(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交通敏感地段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项目,不需要进行交

7、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第十一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不同公交线路数量应当合理设置,保持交通秩序,形成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方便乘客换乘。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调整后的线路、站点。第十

8、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其它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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