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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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代税粮制度初探元代赋税,主要有二项,一是税粮,一是科差。在我国封建社会,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因此,粮食是封建国家用赋税形式向编户齐民征收的主要物资。元代的税粮,就是指以征集粮食为主的税收;其项目在南北有所不同,北方是丁税和地税,南方则是夏、秋二税。元代税粮制度是很复杂的,不仅南北异制,而且官、民田也有所不同。此外,有关的一些文献资料的记载存在不少错误,也增加了了解这项制度的困难。本文对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索,特别着重于对《元史·食货志·税粮》(这是关于元代税粮制度最基本的史料)的记载作必要的考辨和补充。目的是想通过对这一制度的解剖,从一个侧面来说明元代的社会经济和阶级关

2、系状况。一北方的税粮制度元代北方的税粮制度,分为丁、地税两种。《元史·食货志》叙述北方税粮之法,大体如下: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中统]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至元]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

3、: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上面几段记载,带给我们一连串问题。归结起来,集中到两个问题上。一个是民户到底负担什么税?另一个是,丁、地税的税额到底是多少?先讨论第一个问题:民户负担什么税?元代户籍问题十分复杂。封建国家按不同的职业以及其他某些条件,将全体居民划分为若干种户,统称诸色户计。各种户对封建国家承担的封建义务各有不同,例如,军、站户主要服军、站役,盐户主要缴纳额盐,其他赋役就可以得到宽免或优

4、待。儒户宣扬孔、孟之道,各种宗教职业户宣扬天命论,对维护统治秩序有用,在赋役方面也得到优待。因此,户、地税对各种户来说是很不相同的。从《元史·食货志》的叙述来看,有几种情况:(1)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都是“验地”,也就是按占有的地亩数,缴纳地税。(2)军、站户占有土地在四顷以内可以免税,四顷以上要按超出的数额缴纳地税。(3)官吏、商贾“验丁”,即按每户成丁人数缴纳丁税。元代法定的成丁年龄没有明确记载,估计可能是十五岁①。以上几种情况,交代的比较清楚。但是,对于占居民大多数的民户应该缴纳什么税,记载却是含糊不清的。太宗丙申年(1236)的规定,既说“验民

5、户成丁之数”收税,则应是民户负担丁税。可是接着又说:“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则民户纳的应为地税(以牛具计数,是按地征税的变种)。上面两种说法显然是矛盾的。下文还有一段:“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这两句话常被人们引用作为元代北方税粮的原则。但只要认真一想,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少”和“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丁”“地”二者都“多”或都“少”又怎么办?像这样奇怪的没有统一标准的税制,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而且事实上也绝不可能行得通。《元史·食货志》是根据元代政书《经世大典》节录而成的。《经世大典》早已散佚②,无法窥见原文。我们

6、只能根据元代其他记载,对北方民户的税粮负担问题,作一些探索。元末,危素曾不止一次谈到南、北赋役原则的差别。他说:“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又说:“国朝既定中原,制赋役之法,不取诸土田而取诸户口,故富者愈富,贫者愈贫。”③南方赋役是按土田征收摊派的,北方赋役则是按户口征收摊派的。这是元代南、北赋役根本差异之所在(当然,这里是指占人口大多数的民户说的)。元秦定帝泰定元年张珪等人的奏议,说的也是一样:世祖时,淮北、内地惟输丁税。铁木迭儿为相,专务聚敛,遣使括勘两淮、河南田土,重并科粮。又以两淮、荆襄沙碛作熟收征,徼名兴利,农民流徙。臣等议宜如旧制,

7、止征丁税,其括勘重并之粮及沙碛不可田亩之税,悉除之④。北方原来只征丁税(前面危素所说的“取诸户口”,实际上就是指的丁税),中期以后,虽有变化,亦仅限于两淮、河南括勘所得田土。正因为民户已征丁税,而括勘田土又征地税,故张珪等称之为“重并税粮”,主张“除之”。除了上面几条材料外,我们还可以找到一个有力的旁证。太宗丙申年诏令全文已不可见,但保留下来的文字中有一句话,说是“依仿唐租庸调之法”⑤。唐代租庸调,正是按丁征收的。既然北方民户负担的是丁税,那末,为什么《元史·食货志》的记载,会如此混乱呢?原来,元代北方各种户的丁地税负担各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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