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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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

2、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第三条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13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

3、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第二章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登记管理第九条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第十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第十

4、一条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13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第

5、十三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第十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登记信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基金投向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并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予以公开。对于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并抄送相关政府或部门。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

6、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以下情况除外:(一)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亿元13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二)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

7、基金信用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相关批复和基金组建方案;(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三)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四)基金托管协议;(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六)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八)其他资料。第十七条新发起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一)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二)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四)拟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

8、的投资产13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五)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六)其他资料。第十八条政府向已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二)基金前期运行情况;(三)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四)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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