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的相对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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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公正的相对性论文..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勃兴和法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司法工作的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渴盼也与日俱增。但是何谓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给一个准确的答案,不同职业阶层之间也并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整的认识。因此,科学界定司法公正的本质内涵,理性解读司法工作的运行规律,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对司法公正的相对性原理作一初步探讨,以期能够廓清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司法公正相对性的内涵及表现尽管绝对的、完全的正义一直是人们崇尚和孜孜以求的目标,但

2、由于司法审判有着自己特殊的支宪规律和制度要求..,它不同于人们基于一般的道德情操和朴素的伦理标准而作出的价值判断。因此,司法公正是相对而言的。从整体上看,司法公正相对性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具有相对性。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构筑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一定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和客观基点,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反映和体现。但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并非不可分割,过程的公正也并非一定导致结果的公正。这是因为:程序正义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价值。

3、其一,程序正义具有体现个案正当性的法律后果。“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正当性的唯一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其重要根据之一”。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不能主动地追诉和过于积极地调查案件事实,而应当把这些职能交给其他有权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去完成,否则就有可能越俎代庖,偏离正确的法律立场,使法官成为追诉者或事实上的一方当事人,从而最终导致损害实体正义。其二,程序正义能够对社会整体产生裁判正当化的法律效果。社会公众判断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虽然并非完全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之上,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从制度上评价程序是否得到了

4、遵守。如果正当法律程序得到了切实的遵守,那么法院的裁判也就可能获得公众的信赖,产生极大的权威。程序正义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它最大限度地防止了“黑箱操作”、权力滥用和专横擅断,摆脱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了诉讼过程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从而使当事人比较愿意接受裁判的结果。其三,程序公正并不是实体公正的唯一前提,实体公正除了依托于科学、合理、公正的程序保障外,也仰赖于实体法规定的完善程度和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效果,同时,法官的素质、外部环境的影响等等,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失当。因此,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程序正义

5、与实体正义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程序公正不一定必然地导致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可以是绝对的和独立的,而实体公正则相对而言的,是具有依附性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具有相对性。以客观真实取代法律真实曾经一度成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判案标准,这不仅造成了司法操作上的混乱,而且也误导了广大群众,使人民群众视法官为神的化身、正义的化身,对法官寄予了过高的期望。事实上,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完全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要求不断淡化法官的职权主义色彩和调查取证职能,对案件事实的

6、再现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活动,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法院所接受和采纳又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作为我国各项工作的总的指导原则,可以在各种事务中发挥其导向作用。但是,如果将其作为一项具体的判案标准运用到司法工作上,运用到证据制度上,则具有明显的不合理笥,同时也违背了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认识论的相对性原理。鉴于司法活动的后天性、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和诉讼规则的确定性,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裁判,对于虽然发生过但缺乏证

7、据佐证的事实法院是无法加以认定的。因此,法院通过证据的运用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它与普通民众基于一般的感性认识和道德情感而建立起来的那种朴素的客观真实观是有所不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也只能是通过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能是客观事实。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正也是相对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既可能存在重合的一面,也可能存在冲突的一面。裁判结果之间具有相对性。在过去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主导和实事求是、一切人实际出发工

8、作原则的指引下,我国传统的理论一般认为,法院对同一案件的裁判结是应当是唯一的和确定的。事实上,对同一性质的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甚至会存在相对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即使在排除任何外界干扰和人为因素牵制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完全得出裁判结果唯一的正确性,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法律规定的疏密程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等都会造成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对同一性质的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裁判能否达到完全一致具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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