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罪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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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后抢劫罪研究论文..论文摘要提要:事后抢劫罪的逻辑结构与一般抢劫罪的逻辑结构不一样。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前者称为一般抢劫罪..,后者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判断、共犯的成立均迥异于一般抢劫罪。笔者认为事后抢劫罪作为一种高发性犯罪,在理论上澄清认识,以指导司法实

2、践很有必要。关键词:事后抢劫、既遂、未遂、中止、共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前者称为一般抢劫罪,后者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德、日刑法学界的观点,准抢劫罪包括事后抢劫罪和昏睡抢劫罪,可见在德国和日本,准抢劫罪和事后抢劫罪内涵和外延并不相同,它们之间具有种属关系。但根据中国刑法典,昏睡抢劫属于使用暴

3、力、胁迫以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一般抢劫。正是因为有这些差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本文用事后抢劫而不用准抢劫。尽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事后抢劫罪,比如德国、日本、韩国和中国的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就是这种立法例,但这种事后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在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罪数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上与普通抢劫罪均有很大不同,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抢劫罪,而是法律所拟制的。因此在刑法典里,往往规定以抢劫罪论,当然了,根据罪刑法定的一般原理,既然法典这样规定了,它们就应该被看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司法实

4、践上,在定罪时,对二者往往不加区分,均定为抢劫罪。由于抢劫罪是危害严重的贪利性暴力犯罪,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侵犯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是侵犯财产罪中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犯罪,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一直是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各国刑法典也往往为抢劫罪配置较重的法定刑,所以相比之下,同为贪利性犯罪的盗窃罪,因为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法定刑较抢劫罪低,所以发案率居高不下,同时犯罪分子往往怀有侥幸心理,既想获取不法利益,又想避免较大的风险,在盗窃被发现时,为逃避惩罚,往往使用暴力,故事后抢

5、劫罪比一般抢劫罪发案率高,危害性大,又鉴于事后抢劫,与一般抢劫又有重大不同,很有研究的必要。但考虑到盗窃罪发案率的高发性,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性最大,本文主要以由盗窃转化的抢劫罪为例来研究事后抢劫罪。那么,事后抢劫罪的主体包括那些人?什么是它的实行行为和停止形态?事后抢劫罪的共犯又如何界定呢?一、事后抢劫罪的主体根据97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一般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

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只有盗窃犯、诈骗犯、抢夺犯才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而一般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所以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而根据中国刑法只有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盗窃犯、诈骗犯、抢夺犯的犯罪主体,所以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也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由上可

7、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能成为一般抢劫罪的主体而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通说一般认为:一般抢劫的结构是暴力、胁迫——压制被害人反抗——夺取财物;事后抢劫的结构是夺取财物——暴力、胁迫——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二者只是暴力、胁迫与取财的先后顺序上有差别,但罪质一样,具有相同的危害性。这样就存在着一个问题:对于一般抢劫罪的成立并无数额限制。而对事后抢劫却要求必须多次盗窃或盗窃数额较大时,才能成立,这样必将导致罪刑失衡。可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存在缺陷,应予

8、修改。但实定法的权威不容置疑,在刑法典未作修改之前,对事后抢劫,必须严格执行,不能作不利于被告的扩张解释,以免损害罪刑法定原则。二、事后抢劫罪中盗窃罪不可能是既遂我们之所以能将盗窃后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和一般抢劫行为作等价值评判,是因为可以将事后的暴力、胁迫评价为夺取财物的手段,也就是说,盗窃行为与暴力胁迫之间必须具有紧密的联系。于是怎样判断盗窃罪与事后实施的暴力,胁迫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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