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的法理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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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决议的法理分析论文.freelalism)——加盖公司印章而生效的行为属于公司的行为——的做法似乎就是为了试图避免这两难问题。然而,这纯粹是回避了问题的实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因为欠缺合法授权的签章并不能约束公司,更何况在现代条件下,除了适合于合同外,其他非要使用公司印章的主张难以得到实现。从此便在判例中找到了灵感,发现了一个更加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即把股东大会上公司成员的多数决定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5判例中的这一创造物无疑被现代公司法所吸收,构成了成文法上的重要原理。但概由股东大会对公司日常事务作出决议,

2、显然是不现实的。公司法试图在保留这一基本方法的同时,通过章程概括性地授予董事会一定的权限,以克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执行公司事务的弊端。尽管股东大会上以股东多数决方式直接作出公司行为的做法似乎显得荒谬,但股东多数决的精髓却一直保留至今。(二)学说与检讨现代公司法在追随历史创造物的同时,也贯彻了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发展理念,厘清了股东大会机关的职能和运作方式。就职能而言,股东大会是决定公司意思的机关;但就运作方式而言,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意思的表示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东大会具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作为抽象的、观念性的权限保有者的

3、地位(机关),另一种是作为具体的、现实性的权限行使方法的会议本身。6换言之,不应将抽象的股东大会等同于具体的股东大会会议。7成文法上规定了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8这同样包含了股东大会存在的两种方式。从抽象的或观念性的意义上,股东大会要求由全体股东构成;从具体的或现实性的角度,股东大会会议并不要求全体股东必须出席。因此,代表公司意思的股东大会决议,在成文法上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9由多数决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在外观上具有了公司意思的形态。但还是有人错误地解读了成文法上股东大会的内涵,基于“在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中,由于股东

4、人数众多,因又分散,召开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会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公司一般允许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10股东人数众多而又分散的确是股份公司的一个事实,但是否能成为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代表大会的根据,不无疑问。因为股东大会的设立不是着眼于股东人数的多寡,而是着眼于在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护股东权,并着眼于股东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股东都拥有不可剥夺的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如果允许股东大会可以改为股东代表大会,这无异于公司可以随意牺牲部分股东的合法权益。11国外有一些人提出,没有表决权的股东不

5、能成为股东大会成员。12固然,股东大会决议是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为此,决议的形成是以表决权数为基础的多数决定,但股东大会的构成员则是基于股东持股的事实,成为股东大会的成员是股东固有权的一种。无表决权股东不能成为股东大会成员,无异于排除了这部分股东对与表决权无关的事项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无需表决的事项和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有关事项,在此观点下无表决权股东将无任何发言权,因此,理解股东大会的双重含义,对于解析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瑕疵是非常重要的。二、冲破民法范式的公司法人决议(一)民法典的考察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对法人的

6、机关及其决议作出了一般性的或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民法体系中对法人有着指导价值。虽然尚无立法史资料表明公司法规范是否承袭了民法典的原则,或者公司法是否从民法典对法人的一般规定中推导出基本规则,但公司法对于民法的特别法地位,决定了至少在适用法上民法规范的价值。尤其是,在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典在数十年甚至数百年间的历次修改中仍然保留了独特的规定,这绝非是一个可以被轻易忽视的事实。所以,考察民法典对法人决议的规范,一定有助于理解公司法上股东大会决议的内涵,同时也不失为在公司法暂付阙如的情况下,从民法中探

7、寻法理依据的一种方法。在民法典中,类似于股东大会地位的机关称为社团成员大会(或称“社员大会”、“社员全会”),社团成员大会的职权或决议事项在各国的立法中不尽相同。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赋予了社团成员大会广泛的概括性的权力,不仅贯穿了社员主权的原则,而且渗透了社员成员大会中心主义的理念。如《德国民法典》第32条第1项规定:“凡不属于董事会或者社团其他机构处理范围内的社团事务,由社团全体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日本民法典》第63条也规定:“社团法人的事务,除依章程所定委任于理事或其他职员者外,均依全会决议执行。”《瑞士民法典》(第

8、65条)等也站在同样的立场。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对社团法人的规定与公司法规范相去甚远;但也有少数国家的民法典,贯穿了现代公司法的理念,将股东大会的权限限定了法律和章程的范围内。如《俄罗斯民法典》第91、10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专属权限,除此之外,公司的一切事务由执行机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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