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与分业的螺旋交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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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混业与分业的螺旋交替论文世界金融业大体上经历了融合、分立、再融合的发展历程,是银行业从最初的简单混合经营到高级的行业细分经营的螺旋上升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中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综合银行模式——两业始终融合在一起;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混业——分业——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混业或分业经营制度是一种具体的金融制度,如同其他制度一样,随着经济、政治、社会、技术、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变化对制度主体的影响,分业或混业金融制度也会沿着“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均衡——……”这一路径变迁。美国金融制度是世界上公认的比较完善、

2、规范和有效的金融制度。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和演进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有代表性缩影。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的金融制度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自由竞争是当时盛行的观点。政府为了维持一个健全的、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以维持竞争秩序。当时.freelodernizationActof1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彻底拆除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藩篱,允许商业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FHC)形式从事包括证券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历史,当时的总统克

3、林顿称这一变化“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该法案的通过对全球都将产生深刻影响,这意味着在美国最早实行,并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国际金融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并揭示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规定,可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国民银行和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由于投资银行控股公司不从事储蓄银行业务,实际上,从事综合性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和国民银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核心内容是“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该法案允许一些合格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国民银行的

4、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联合经营,同时对各州禁止保险公司涉足银行业活动的权力加以某种限制。那么,这种混业经营体制的代表性模式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美国混业经营的另一形式就是银行金融子公司。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之前,银行子公司的业务主要限定于传统的储蓄贷款业务。《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在扩大银行子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银行子公司改名为金融子公司。该法涉及的银行主要是由财政部监管的国民银行,州设银行的子公司业务由州监管当局做出决定。虽然银行金融子公司也能从事混业经营,但与金融控

5、股公司相比,其业务受到一定限制。除了制度变迁的内容以外,基于《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金融监管体系与旧监管体系相比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1、旧监管体系是“纵向个别立法”,新监管体系是“横向综合立法”。美国在1999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银行领域有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投资者的保护、公平竞争等目的出发,制定了多项监管规则。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依法进行横向综合性监管,克服了旧监管体系个别立法个别监管在新经济形势下的

6、不适应性,顺应了金融服务产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美国的金融监管错综复杂,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美国政府在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CI)、联邦储备监督署(OTS)和国民信贷联合会等,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管。对银行业的监管有前三大联邦机构和州政府管理机构组成。2、旧监管体系属于“机构型”监管,新监管体系属于“功能型”监管。“机

7、构型”监管(entityregulation)又称部门监管,它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各自归属不同监管机构,对银行实施监管的监管机构就无权干预保险公司或金融公司的银行业务活动。“功能型”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的概念主要是来自于有关金融系统的“功能观”理论,它是指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或一类金融业务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无论这项活动或业务由谁来从事,。从发展趋势看,功能监管是混业经营环境下金融监管体

8、制变化的一个新趋势。3、旧监管体系以“列举”方式来定义有价证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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