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对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的若干理性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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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的若干理性思考直接言辞原则与案卷中心主义——对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的理性思考任运通为了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亲历性这一司法权行使的基本程序特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体现出来。这也就意味着法官的裁判要建立在庭审中控辩双方面对面的、以言辞为主要工具的对抗式调查、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这种对庭审作用的强调,既是对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直接言辞原则”的借鉴和引入,也隐含了对我们传统诉讼文化中“坐堂问案”审理方式的扬弃。应该说,随着近年来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在成文法中的彰显和司法系统内部的大力推动,庭审活动的重要性逐步强化

2、,亲历性的听审对法官裁判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也勿庸讳言,在目前的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对证据的调查质证、对事实的分析认定、甚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仍然离不开甚至依赖于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卷笔录。这种实际存在的“案卷中心主义”主导下的审判模式,极易使刑事审判规范形同虚设,使法庭审理活动成为虚有其表的法律仪式。 对于这种刑事审判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学界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笔者以为,如果单纯以国外正式司法制度的标准衡量国内复杂因素造成的刑事审判活动运作的实际,可能会妨碍对这一问题作更深入的理解和更中肯的评价。在实践中全面采用“直接言辞原则”当然是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现代化的必由

3、之路和应有之义,但现实中“案卷中心主义”的客观存在也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本文从对“直接言辞原则”和“案卷中心主义”主导的两种审判模式运行的分析入手,深刻挖掘后者对前者抑制以至替代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因素,从而试图为今后的刑事审判模式转型提供一种更加理性的思路。   一、模式、运行和异化:案卷中心主义对直接言辞原则的排拒 从正式制度层面看,现行的即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刑事审判程序有两个实质性的改进。一是简化了法院受理公诉案件的条件,削弱了法官的庭前调查权。对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即应开庭审理。

4、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通过法庭上双方的质证来认定,不再需要庭前的全面调查。二是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体作用。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双方都有充分的质证、辩论权利。与原来的审判方式比较,检察官的法庭举证责任得到强化,辩护人的活动空间更加扩大,法官却从积极查证变成被动听证,使庭审结构呈现出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居中听审和裁判的外观。这一改革的真正意涵在于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双方对证据和事实直接的、口头的攻防辩论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从而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依据。这种制度层面的

5、改造,实质上是对“直接言辞原则”的借鉴和引入。[3]   “直接言辞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各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官在各个诉讼主体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事实认定应当以直接采证的原始证据为依据,非经法庭直接采证的证据绝对不可以成为制作判决的依据;法官对审判的指挥、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和辩论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庭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辞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原则下的审判方式既可以体现中立性、平等性、参与性、自治性以及公开性等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也可以通过集中的、连续的、面对面的对质、诘问和论证促进

6、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从而做出正确的实体判断。同时,由于“人们只会对自己有权参与和有权发表意见、以及其意见被倾听、接受或认可的这样一种决策机制的公正性表示出信任,并在心理上准备服从和接受”,[4]采用“直接言辞原则”也会在最大程度上消解控辩双方对法官裁断的怀疑和抵触。   当然,受我国特有的司法体制的影响和限制,改革后的审判方式也保留了原有的一些特殊的程序制度,如法官的补充性调查职权、公诉人的法律监督身份等等,体现出传统制度因素、现代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三大要素的揉合,成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审判模式。[5]笔者不欲在本文中对这种混合式的审判制度作褒贬的评

7、价,但检视我国古代和欧陆传统的诉讼模式,至少有明显职权主义倾向的弹劾式、纠问式审判模式和公开的言辞审理并没有内在的不可兼容性。[6]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立法者的初衷是想通过引入“直接言辞原则”以对原有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进行改造,以期使刑事审判跳出行政化、工具化的窠臼,成为一种真正独立和中立的司法活动。  实事求是地讲,改革的效果是明显的。不管是作为整体的司法系统还是作为个人的刑事法官,对于这种表面看限制了审判者职权但从长远来看可以伸张和扩大司法权力的制度都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在具体的刑事审判中,绝大多数情形下的庭审活动都是按照改革后的正式制度进行的:所有的一审刑

8、事案件都能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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