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的减刑制度

略论我国的减刑制度

ID:10503199

大小:73.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07

略论我国的减刑制度_第1页
略论我国的减刑制度_第2页
略论我国的减刑制度_第3页
略论我国的减刑制度_第4页
略论我国的减刑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略论我国的减刑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略论我国的减刑制度摘要: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刑罚执行领域中经常、广泛地被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减刑也是减轻罪犯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奖励制度。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现行的减刑制度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憾,主要表现在减刑的条件、减刑的撤销、减刑权的归属等。文章从减刑的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而且,我们也很有必要对减刑制度有一个重新的审视,以有效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减刑制度。关键词:减刑制度;减刑权的归属;撤销;完善;论文代写减刑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积极表现,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制度是近代刑制改革的产物,它是刑罚个别化、人权保护等刑罚理念在现代行刑

2、实践中的反映。减刑制度最早见于1871年美国纽约州通过的善行折减法律,[1]新中国建立后,从最初的劳动改造条例到1979年和1997年刑法,都专门规定了减刑制度。实践也证明,我国的减刑制度在司法行刑中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国家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但是应该看到,现行的减刑制度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憾,为进一步完善减刑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改造罪犯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完全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重新加以认识。一、减刑制度(一)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执行制度。回首我国的法律发展史,早在19

3、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即有减刑制度的规定,当然内容十分不完整。1979年《刑法》完善了减刑制度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法律制度确定下来。1997年《刑法》进一步完善了减刑制度,将减刑的条件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减刑的程序性规定,使减刑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减刑,即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即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⑵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⑶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4、的;⑷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⑸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⑹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刑。(二)减刑的理论渊源刑法的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教育型思想是我国减刑制度理论基础之一。这一学派是继刑事古典学派之后对目前各国的刑法影响最大的一种刑法理论。他们主张教育型思想,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也不在于恐吓,而在于教育改造。根据这一观点,如果罪犯已经服刑一定时间且表现良好,表明其已得到矫正,理应减刑,因而,教育型的思想为减刑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2]随着现代行刑实践的发展,教育型思想也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可以说,教育型思想的发展符合当今世界行刑发展的历史潮

5、流,是刑事思想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虽然我国的减刑制度目前还未能体现其发展理论,但是我国很多的刑法学者和其他的一些法律工作者都已经认识到了新的教育型思想的重大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减刑制度必将朝着公平、正义、公正、科学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代刑罚理论和人权观念是减刑制度的又一理论基础。犯罪构成了对社会正常秩序的损害,国家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弥补,比如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无意义的消耗给国家带来了不必要的损耗。因此,对于那些经过改造并且已经失去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进行减刑,使监狱的罪犯人数最小化,节约国

6、家资源。同时,我们都知道,刑罚的目的除了打击罪犯外,还有就是充分保障人权不受侵害。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人权观念不断发展与普及,科学的、人道的科学理论不断深入人心,人们清醒的认识到刑罚更应该符合人道主义的要其求。减刑制度更应该促进罪犯认罪改造,回归社会,重新面对自己的人生,努力改造自己。这才真正体现了现代刑罚的理念。(三)减刑的性质在对减刑进行深入探讨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性质的认识。因为对减刑性质的不同定位影响着对减刑问题的探讨。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颇有争议。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减刑是对原判刑罚的减轻,在实质上改变了原判决确定的宣告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减刑是减轻尚未执

7、行但需要执行的刑罚,即执行之刑,而不是减轻原判刑罚,即宣告之刑。通过对两种观点的比较,结合司法实践,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监狱机关执行的刑罚已非原判刑罚,而是人民法院判处的原判刑罚减去羁押期限的刑罚。也就是说,监狱机关执行的刑罚已经不是人民法院的原判刑罚,即宣告之刑;只能是需要执行的但尚未执行的刑罚,即执行之刑。减刑是刑罚执行的制度,不是审判活动的内容。减刑的依据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