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取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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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资报告取消了吗申请,以退验资款名义,用内部特种转账支票,将该款划回工贸公司账户,并最终划回到信用社。2个月后,养殖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资产公司以此诉请信用社对其债权132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银行存款证明书》中,信用社不仅明确证实3300万元验资款已到位,且承诺养殖公司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由其负责将上述资金划入正式的银行账户。但信用社违反该承诺,在3300万元验资款进入养殖公司验资专户次日又将其转出,并最终划回自己账户。在未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撤销该公司注册申请通知或证明情况下,该划转企业验资账户内注册资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验资专户管理规定。信用社明知其出具了存款

2、证明却又将款项转走的做法,违背了金融机构职责和信誉要求,属于故意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与养殖公司进行正当交易并对其依法享有债权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依《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法释〔1997〕10号)相关规定,信用社应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即3300万元范围内,向资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信用社赔偿债权人损失1320万元。实务要点:金融机构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虚假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

3、二终字第113号“某资产公司与某银行等侵权纠纷案”,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杭州市商业银行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姜伟,审判员于松波,代理审判员王宪森),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200202/2:407)。〔权利人未充分追索债权导致无法确定银行补充责任〕专题:虚假验资—银行—不实资金证明—补充责任案情简介:1996年12月5日,银行为投资公司开办的实业公司出具投资款到账证明,显示实业公司资本金账户收到500万美元。审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实业公司收到500万美元的验资报告。但该账户截至1996年12月31日实际上并无投资款到账。2000年3月,

4、生效判决认定实业公司应支付钢铁公司570万余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00年7月,钢铁公司以银行资信不实为由诉请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发〔2002〕21号)规定,银行承担的不是担保责任,而是补充赔偿责任,即银行应对债务人、开办单位、担保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由其在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本案除了主债务人实业公司外,还有其开办单位投资公司及担保人。钢铁公司未向实业公司开办单位主张权利。判决生效后,钢铁公司一直未向法院申请执行。开办单位有无承担民

5、事责任的能力,主债务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无法得以证明,担保人亦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被免除责任,由此导致银行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且银行向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不具有验资报告性质,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才是验资报告。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尚未确定,此种情况下银行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亦无从确定。因无法确定银行出具虚假投资款到账证明对实业公司债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故对钢铁公司追究银行民事责任的主张,法院应予驳回。实务要点:权利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及法定执行期间,向债务人、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无法确定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金融

6、机构补充责任的范围及数额,故权利人主张难以得到支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监字第374-5号“某银行与某钢铁公司等侵权赔偿纠纷案”,见《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以及法定执行期间未行使权利导致失权,对其要求出具不实资信证明的金融机构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资信不实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于松波,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801/23:94)。〔银行提供虚假资金证明承担责任的当事人资格前提〕专题:虚假验资—银行—资金证明—受害人资格案情简介:1994年,供销社申请开办注册资金为800万元的

7、美食城。同年,美食城更名为商场,同时注册资金增至1200万元。1996年,商场向银行借款550万元。2000年,银行将该不良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2002年,商场注销。2006年,投资公司从资产公司受让该债权。2008年,投资公司以美食城工商登记档案材料附件中银行1994年8月31日出具1200万元的《资金来源证明》为据,诉请银行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第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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