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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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作者:jxwd[提要]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对于公民基本权利,政府负有消极的不侵犯之义务。但根据有限自由、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责任等理论,公民基本权利应当受到限制,这是维护政治社会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法律措施。目前,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主要有具体限制、依法限制、原则性限制三种。但由于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限制的表述一般是笼统的,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为避免这种限制产生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一、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二、法律保留原则;三、明确化原则;四、违

2、宪审查原则。法以自由为目的,希望通过这些限制性原则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化。[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自由一、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含义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它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赋予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并构成公民维系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所必须的权利基础。不少学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即宪法所明文列举或确认的权利,不在宪法文本规定之中或未为宪法明示的权利不是公民基本权利。事实上,立宪过程中,除了那些被统治者认为不符合本阶级利益而不予确认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

3、确认的权利外,还存在着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应被宪法确认但实际为宪法所漏列的情形,由此就使得宪法权利推定成为必要。因此,笔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明示基本权利,还包括推定基本权利。所谓明示基本权利即国家宪法明文列举的各项基本权利。如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私有财产权等。所谓推定基本权利即那些由法律予以确认的明示权利所隐含(或暗示)的权利。任何立宪者均不可能将人们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一一列举,且依据宪法精神、宪政理念发现、拾掇公民基本权利乃现代民主

4、法治国家的基本义务。因此,公民基本权利不应仅限于宪法的文本宣告,为宪法暗示或隐藏的权利亦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公民基本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曾说过:“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除完全精神领域的权利外,只要权利人行使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有所限制。因此,各国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都对其进行了限制。一般认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是指:依据宪法或法律,在一些特定或特殊环

5、境、条件下,出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等的需要,以一定的规定方式,限制公民行使某些基本权利。二、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主要理论依据关于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必要性、正当性,通观宪法理论界的一些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有限自由论。这一观点最先由法国《人权与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表达,该宣言第四条指出:“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它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马克思认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从上述论述可以发现:个人自由虽是不可剥夺的人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

6、政治社会没有绝对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行使应当不影响其他公民权利的行使。自近代成文宪法产生以来,多数国家的宪法均以防止个人自由侵犯他人权利为依据,在宪法中确认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或明确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进行限制。第二,公共利益论。近代宪政理论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基本功能,但同时也要维护宪政秩序。公共利益成为宪政实现的目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民个人的自由必须受到限制。希腊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除非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了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的必需,且对被征用的地产按法院就赔偿作出暂行判决时的价值实行赔偿,任何人的地产不得受到剥夺。”瑞士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

7、,可以在宪法授予的职权范围内通过立法方式征用土地或施加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国内外宪法规定来看,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都可以公共利益为由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必要限制。第三,国家安全论。国家的安全是国内人权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条件,国家安全的维护需要政府行使特定的权力,也需要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作出必要的牺牲。“当保护个人权利与保护国家生存、独立和安全的国家利益间发生严重冲突时,在相当程度上后者优先。”如为了维持军队需要服兵役,为了维持武装

8、力量需要更多地缴纳赋税,为了战时的需要服从政府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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