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外资非正常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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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外资非正常退出摘要:鉴于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外资撤逃现象,本文拟在此环境下分析外资的非正常退出行为。通过对外资及外资非正常退出的界定,分析外资非正常退出的原因,进而探析对外资非正常退出的企业43.49万户,投资总额2.32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对于中国企业之所以选择非法撤离就是想借此逃避银行贷款和工人工资,这是恶意的逃避债务,一方面给我国的银行和劳动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应一方面也给外资企业本身的形象造成了巨大伤害。前述的国际因素和国内因素则加剧了外国投资者这些自身的问题,诱发了外资的大规模非正常撤离。三、我国对外资非正常退出的法律规制及建议(一)对外资非正常退出的法律规制1

2、、法律规制:《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非正常撤离事件的再度发生,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制订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该文件从各个方面对外资的非正常撤离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可参见该指引,本文章不再赘述。2、政府的监管当前,我国监管外资企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经贸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这种监管体制存在着多头监管,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等问题,造成了监管职责不明,甚至功能错位,导致效率低下,甚至相

3、互矛盾。由于这种原因,纵然有切实可行的监管政策、监管制度,在外商企业企图非法撤离时政府对外资企业的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lOcALHOsT另外,地方政府官员过度的外资情结,使地方政府忽视了对外资的监管。最后,在执法方面,存在着执法不严,得过且过的态度,以至于很多政策措施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以上这些原因都为外资企业非法撤离中国市场提供了方便。面对这样一种境况,我国应该健全监管法制环境。我国和非正常撤离企业的东道国应该真诚合作,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追究当事企业的法律责任,尽快消除企业的非正常撤离带来的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我国应该加强法制建设,使外资监管有法可依,这样那些不良

4、的外商投资者就无法钻法律的漏洞,也能解决政府监管缺位问题。我们应该与非正常撤离企业的东道国协商制定涉及企业非正常撤离的法律法规。形成一套适应外资企业退出的统一协调、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使外资企业退出有法可依。另外,要加强法律制度的落实,严格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对外资企业的监管落到实处。(二)对外资非正常退出问题法律规制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外资退出的现象会时有发生,但是我国并没有关于外资退出的系统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的立法实行双轨制,由此造成的外资法与《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的矛盾无法调和。此外,三部外资基本法及实施细则之间存在大量的

5、重叠与矛盾。笔者建议,尽早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典,代替目前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资法群。这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应主要规定外商投资的特殊性问题,内容主要有外资准入,经营项目,组织形式,投资比例,外资的审批,对外资的管理,外汇汇出权及外汇的其他事项,外资退出,争议解决等。这样,外商对中国进行投资时,首先会对中国的外资法有一个具体的了解,完善的法律环境对外商的投资信心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另外,对外资退出有一个系统的规定,建议设立一个专门部门负责监督和帮助外资的正常退出,这样减缩了退出程序,提高了执法的效率,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非正常的外资撤离。四、外资非正常退

6、出的预防措施对于外资非正常撤离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起包括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救济在内的一整套过程性法律防范机制。首先,转变引资观念,变数量为质量,对引进外资进行严格把关,考察投资企业的资金及诚信记录,对资金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建立企业债务预警与报告机制,严格执行劳工者工资保护制度,对于非正常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的外资企业,由相关主管机关发出该企业非正常撤离预警。建立企业资产处置与转移预警与报告机制,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债务状况异常的外资企业的资产处置和转移行为进行严格控制。建立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担保机制,外资主管部门确定外资企业有非正常撤离嫌疑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该

7、外资企业投资人提供必要担保,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临时查封其在中国国内的其他财产。最后,一旦外资非法撤离,我国就应该及时启动救济机制,及时行使债权,保护我国相关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行使债权失败,就只能通过以上提到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选择适合的方式及途径解决纠纷。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通过签订双边、区域及多边投资协定的方式对外资非正常退出进行预防。双边投资协定是两国之间签订的国际法意义上的书面协定,其目的在于促进和保护签约国彼此之间的投资活动。传统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投资的范围和定义、市场准入条件、外资待遇标准、外汇转移、运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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