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的真理与真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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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法的真理与真理的法[内容摘要]法的真理源于物质的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及经济基础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每—部法律必有体观法的真理的部分,而这正是真理的法的表观形式。法将不断趋向于法的真理和真理的法的完美结合,更好地指导人们依规律作为。  [关键词]法的真理真理的法自然法社会法  法的真理,即法所蕴含的人类的真理,包括自然界的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人类的思维规律。每—部法律都具有真理性。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定社会条件下调整人们行为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具有或多或少的真理性,  受法的真

2、理的约束,要求立法者所立之法,必须是真理的法,必须包含顺应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发展客观趋势的成份。这一部分法,即为真理的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真理的法在法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一、法的真理  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人的主观的产物,但是,它由法所蕴含着的真理所决定,人们所创制的法绝非人脑主观臆造的。这其中有两层含义;第一,法是“自在”的。黑格尔就曾指出,法律是自在的法的表现形式,“自在地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存在中”。[1]法与法律是相分离的,人们可以任意制定法律,却不能任意创制法。第二,

3、法是物质与意志结合的产物,是实践的产物。人们创造出一种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调整人的行为。使人们在现有的生存条件下充分发展自我,以求自山,这个规则就是法。没有。人的实践行为,没有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法就不可能出现并发展。  做为真理的一部分。法的真理同样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物质运动发展的规律,具有来源于物质的客观性与物质运动的规律性。  法做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首先要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在顺应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这是因为自然是一个系统,人的每一个改造自然的行为都会引发系统中

4、其它要素的反应,而最终又影响到人自身。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强调自然决定沦,从而进射出—个闪光点,自然环境决定了人的行为。而自然又是有规律的,每个地区的人,在同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必须顺应自然规律,绝不能为所欲为。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在社会关系的一切方面,意志不是自由的,起决定作用的是“一种不顾个人自由意志而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2].  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质及其发展变化都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只能通过调整人的行为使自然发生一定的变化,而其本身不会直接改变任何物质

5、的东西。这就要求法必须告诉人们物质世界的本来面貌,告诉人们物质世界的运动规律及发展方向,并指导人们对物质世界正确的作为和不作为。法属于意识范畴,象其它意识形态一样,是抽象出来的,具有独立性。作为物质世界本身规律的外在表现形式的自在的法,将其运用于物质世界,这正是人类社会在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认识法的真理的过程中去寻找并遵循的法,使人自身与自然相协调。  法的真理的第二个来源是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的存在与发展的客观性。  所谓经济基础,即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

6、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与政治的上层建筑坚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3]由此可见,人们总是在不能由他们自由选择的、既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从事其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人们的社会实践又必然会改变他们即有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创造新的社会生活条件,每一个社会生活条件,每一种社会关系都是客观的。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特殊的上层建筑,其基本目的就是适应并维持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存在,决定着法的存在,而经济基础的客观发展,同样也决定

7、着法的客观变化,两者均不是人所能控制的。法做为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永远不能违背这一真理。那种脱离了经济基础的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它只是个人欲望的体现,终会成为历史的废弃品。  需要指出的是,法的真理并不仅寓于法自身内部,它必须通过人的意识体现出来。人的认识能力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提高,并且通过立法活动加以自我约束。可以说,人类每一次立法上的进步都推动法的真理向自然真理(人所能认识到自然存在的真理)迈进一步。  二、真理的法  做为法的载体,法的渊源也应该是法的真理的表现。因而,只有

8、确立了表现法的真理性的渊源,我们才能说确立了真理的法。  立法是将法通过法的渊源予以表现的过程。根据所立之法是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体现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可将法分为自然法与社会法。  自然法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发展过程首先是人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确立的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合理利用自然,以促进自身的发展。这种利用,是自然规律制约下的人可以为的行为,是自然规律允许范围内的行为;反之自然规律要求人不能为的行为,则属于自然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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