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为何需要方式关于 自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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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为何需要方式关于自觉?论文.freelaterialeLogik),它应一方面以形式逻辑为基础并在其框架中,另一方面在与特殊的法律方法论协调一致中显示出,人们如何获得“真实的”或“正确的”或至少是“有理的”对法律事务的判断。又说道“法律逻辑和方法论是对不易看清的、实质正义的(sachgerechten)法律认识程序的反思。它追求的目标为,发现(在人的认识允许的限度内的)”真理“,并作出妥善说明理由的判断”。9当把这一般意义上的法学原理具体到宪法学领域中去时,则宪法学的任务就是在对待宪法问题和宪法事务时,人们如何通过说理和证明获得“宪法法”或者“宪法规范”,亦即如何获得“正确的”和“有理

2、的”宪法判断。“正确的”和“有理的”宪法判断是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获得的,宪法学方法论的自觉遂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因此,学科独立、实践需求及宪法学任务三重需要使得方法论成为宪法学成为一种研究着所感觉到的一种迫切需要。宪法学方法论的学术自觉就不单纯是出于学科尊严,提高学术门槛,垄断学术,排斥其他研究者进入而制造的“学科壁垒”,而毋宁说是宪法政治实践的要求,及为了完成宪法学的学术任务;它们内在于宪法学研究之中,成为宪法学不可剥离的组成部分。三、多远是远?要想使宪法学成为具备体现自身学科特点的具有独立属性的学科,就必须还原其作为法学的属性,具备法学属性的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在此,有必要区

3、别宪法学方法和一般及部门法学方法吗?关于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的认识,根源于宪法学的任务与一般法学任务并没有本质区别这一认识。美浓部达吉就认为:“宪法学的任务,与一般法学的任务相同;第一,在于寻求什么是现在的国家的宪法;第二,对于所寻出的方法,加以系统的说明。而为达此等目的之故,其所应取的研究方法,与一般的法学无异。约言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常常应该为法学的,这是不容争辩的事情。”10他在作出宪法学的方法是法学方法这一事实判断的同时,还进一步引用德国学者的主张,说明为什么宪法学方法应该是法学。他说:“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必须是法学的,此说在德国尤为拉班德所主张,于其影响之下,至于支配德国近代

4、的公法学界,日本的宪法学者,亦颇受其影响。”11同时,他也指出了德国公法学者在法学研究方法中所存有的一些弊端。“然而德国的公法学者之所谓法学的研究方法,往往逸出其正当的途径,而失去真正意义的法学的方法之正鹄者,实属不少。”12那么,什么是法学方法呢?通俗地说,法学方法就是用法律的眼光看待宪法现象和宪法问题,法律眼光中的所有事实不外都是一种法律关系。假如让一个人戴上法律的眼镜,则映照在他或她眼帘中的事物就都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为什么学法和习法之人常把诸如“权利”、“义务”等词挂在嘴边的原因。对此,拉班德也说道,所谓用法律的眼光观察,就是“分析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而定其法律

5、上的性质,寻求其所属之广泛的一般观念。”13也就是说,宪法学研究方法是将对宪法问题的分析还原到一般的法律分析中去。一般的法律分析就是将一种事实看作一个法律关系,而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事实。更为具体而言,这一法律关系的宪法体现就是宪法关系,就是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关系是一般的法律关系在宪法学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职是之故,实在没有必要将宪法学方法和一般的法学方法区别开来,也不必担心宪法学方法因与一般的法学方法无法区别而不够独立。如同法理学上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劳动法等中有其具体表现形式一样,同理,法理学所阐述的一般法律关系在宪法中也有具体体现。例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

6、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关系是国家与公民、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能够用法律眼光看待宪法事实和宪法问题,就不必惧怕这一宪法事实不具备自己独有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宪法事实中自有其不同于部门法的宪法关系及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使得宪法学研究方法注定不能,也难以再偏离法学而走得太远。四、宪法方法抑或宪法学方法?作为学术研究的宪法学方法是否和实践意义上的宪法方法具有本质区别呢?这根源于对法学和法律方法之关系的共同与差异之处的探究。从已有的这方面的论著来看,国内多数学者较多使用“法学方法”,而不是“法律方法”。国外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基本上,英美学者不甚区别“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且较多地使用“

7、法律方法”,而不是“法学方法”;欧陆学者则是在注意这两者有所区别的前提下相互替代使用这两个术语。欲说明这一问题,需要对法律研究和法学研究作出区别。法律研究的主体包括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更为狭义上的主体则是法官,法学研究的主体是法学家;法律研究的对象是纠纷和个案,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践意义上的各种司法方法;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处理纠纷,法学研究的目的是对各种司法方法进行评价。虽然有这些区别,但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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