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承担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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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承担及实现【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费;承担【中图分类号】d919、4,r05【文献标识码】b【】1007—9297(2004)04—0001—0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条例》在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中必将起到应有作用。

2、但《条例》中的有关鉴定费承担的规定在适用上尚需探讨《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据此,有可能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反而要承担鉴定费的情形。认为,这种情形不符合《条例》的本义和有关法律原则。首先,《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与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含义是不同的。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应当

3、是指提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要求有关机关按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一方.一般情况多为患方;而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应当是指对医疗事故纠纷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按程序法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一方,既可以是医方.也可以是患方。这样解释.医疗事故纠纷事件,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论谁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费用都应当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的一方承担.多由患方承担。这应该是条例的本意,也是符合法律原则的。法律在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处理.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行为中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若不存在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民事

4、责任。如果患方对一个不存在医疗过错的医疗行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该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那么患方的行为就存在过错.由此过错引起的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应该由患方支付,这符合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否则,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该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对医疗机构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同时,也鼓励了滥诉.将医疗诉讼风险完全强加给医疗机构,从而破坏了医疗秩序,损害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这与《条例》第1条“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发展”的立法目的

5、相违背。患方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后,医疗机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处理,提供相应证据,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由此必然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若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该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实质是依法保护了自己的合法医疗行为,其已经无辜地付m了很大的代价。这一点在法律上,并没有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医院无辜的支出没有得到补偿。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由此而支付的所有款项.这样也才符合诉讼风险承担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须支付的费用。如果从照顾患方m发,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待

6、做出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冉由法院判决由患方支付,医疗机构拿到一纸生效判决。这种情况下往往患方不履行判决,也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医疗机构拿不到垫付的鉴定费用,凶而医疗机构成为最终的受害方。如果先由患方垫付.待鉴定结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将按有关法律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包括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在内的赔偿费用.医疗机构多能够主动履行义务,即使医疗机构不能够主动履行义务.患方申请法院执行也能得到赔偿。有鉴于此,按诉讼风险承担原则和公平原则,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双方的事,医患双方都应当预交医疗事

7、故鉴定费用.最后待鉴定结论出来,由有过错一方承担,将另一方的鉴定费退还,是应当提倡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及实现,在现实中,对医疗机构来讲存在困惑.希望立12全文查看法机关、法学专家和司法工对此引起重视。(收稿:2004—03—29:修回:2004—08—21)12全文查看【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费;承担【中图分类号】d919、4,r05【文献标识码】b【】1007—9297(2004)04—0001—0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

8、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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