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材的类型及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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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教材的类型及其改革论文关键词:形式型/实质型/历史型/结构型内容提要:中国法理学教材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法理学的真实面貌。教材展示了一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水平,应当具有全面性、权威性以及论述的深入浅出性。中国法理学教材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介绍的内容仍较片面,没有权威性,论述语言也不具有深入浅出性。各个国家的法理学教材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风格,论述的内容和论述的方式均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论述的内容,教材可以分为形式型和实质型;根据论述的方式,教材可以分为历史型和结构型。目前存在着形式结构型、实质历史型、实质结

2、构型和混合型的法理学教材.freelent)、过失(negligence)、责任(liability)等看似属于部门法的概念,出现在一些英美法理学教材中25,而中国大陆法理学教材就没有这些内容;一些德国的法理学教材也不讨论这样的内容。近些年来,法理学教材的结构有着不断扩大的趋势,尤其是法与社会、法与政治等结构元素的内容也不断丰富,许多社会热点问题、新问题都被纳入论述的范围。结构的不同,取决于不同的法律传统、不同的作者风格及其关注的不同问题。虽然法理学教材的结构千差万别,但建构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结构的思维范式,却

3、为这类教材潜在地共有。(三)法理学教材的四种类型在理论上,不同的论述方式可以结合于不同的论述内容。因此,在理论上就形成了四种类型的法理学教材:形式结构型、形式历史型、实质结构型和实质历史型。下面将按照这四个类型标准,对目前所出现的众多法理学教材归类。一,形式结构型。这种类型的教材,采用结构的方式,把法律视为一种调控机制,对这种机制的形式进行论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是第一本形式结构型教材;国内的法理学教材目前基本上都属于这一种。不仅是法理学教材,所有的部门法教材也都是这种类型。这一类型的教材内容基本上已经

4、固定:法的概念、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构成要素、法的价值、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与社会、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的运行、法律方法、法治等等都是最基本的组成元素。对于一个能够独立发挥社会调控作用的法律体制而言,这些元素是缺一不可的,而且是有机统一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判断国内目前“一分为二”的法理学教材改革是否能成功地彻底摆脱原来教材的体系,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可能摆脱原来“大一统”的教材形式。因为,“法学导论”(“法理学初阶”或者“法理学基础”)和“法理学”(“法理学进阶”或者“法理学要义”)的内容都处于同一层次上

5、,都属于一个有机统一的结构,“一分为二”的改革之不过是把属于一个教材的知识分为二个部分来论述。形式结构型教材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这种类型的教材将法理学独立出来,进而把整个法律独立出来;其次,这种类型的教材可以作为基础的法学“入门”教材,为那些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初学者提供一个基本的法律体系面貌。但是,这种教材却存在着一个根本的缺陷:缺乏深度――历史的深度和现实的深度。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郑玉波教授为法学入门者所撰写的《法学绪论》以及韩忠谟教授的《法学绪论》26,内容结构与大陆的法理学教材惊人地一致。可见,大陆的法理学教

6、材,在台湾只是处于“法学绪论”的地位。法国部门法学家为初学者所写的“法学导论”,其内容结构也相当于大陆的《法理学》教材。因此,大陆的《法理学》教材,只是处于“法学导论”或者“法学绪论”的地位,还未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目前中国的法理学教材,正是处于这个困境之中。二,实质历史型。这种类型的教材,采用历史叙述的方式,择取某些法学流派和代表人物,针对这些流派和人物所关注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论述。这种教材的典型是《劳埃德法理学导引》、莫里森的《法理学》和辛哈的《法理学:法律哲学》。这三种教材又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子类型”:《

7、劳埃德法理学入门》论述的主要是西方现代的法理学,也就是现代社会的法理学思想,具体包括自然法、边沁、奥斯丁和英国的古典法律实证主义、纯粹法理论、分析法学、正义论、社会学法学与法律社会学、法律现实主义、历史法学、人类学法学、马克思主义法与国家理论、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种族批判理论以及作为普通法国家特色的司法裁判理论,现代以前的法学思想严重欠缺――涉及到的只有希腊自然法、万民法和阿奎那等等27。莫里森的《法理学》论述的是西方古代和现代的法理学,不仅对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给予了浓墨重笔的叙述,同时还对休

8、谟、斯密、韦伯、尼采等似乎与现代法理学关系不大的思想者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外,莫里森的论述主题也超出了现代法理学的关注领域,存在问题、经验主义、浪漫主义、功利主义、现代性与大屠杀、怀疑主义等哲学问题和政治问题也纳入了法理学的论述范围28。辛哈的《法理学:法律哲学》更是具有世界性的视野,试图对西方文明、中华文明和印度文明的法律思想进行虽然简要但统一的论述:中国古代的老子、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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