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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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论文.freelentoftheLaent(Third)ofAgencyCurrentthroughApril2006.)代理人有不得无故损害第三人权利的义务,违反此义务成为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三、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较多的体现,但关于该责任的性质在学理上尚存争议(英美法上,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基础大部分是基于代理法上的代理人侵权责任制度,但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经理的违法行为是否完全符合侵权行为要件尚存争议,如有的不一定产生损害、有的不一定要求经理要有过错、

2、有的不一定是经理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但法官也参照代理人侵权责任的制度进行审判。),从而直接影响到了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的司法适用。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关于“台湾公司法”第23条的理解。(一)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台湾公司法”第23条为讨论中心台湾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公司负责人(台湾“公司法”第8条第2款规定:“公司之经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监察人、检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监督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故该条适用于公司经理。)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值得注意

3、的是,该条规定负责人的行为是“违反法令”,是否要有故意和过失,立法并未告知,故对于该行为责任的性质,学界形成了两种学说:1.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说:依法人实在说,法人具有权利能力,法人具有侵权能力,公司负责人之侵权行为即为公司之侵权行为,公司法第23条的立法形式与民法第28条相同,均为一般侵权行为之特别规定,必须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始能请求之11。即第三人主张公司与经理负连带责任,必须举证经理人有“故意或过失”。也有学者主张只要公司负责人执行义务违反法令致他人损害,即被推定为有过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12。2.法定特别责任说:该说

4、认为,公司法第23条所规定之连带赔偿责任系基于法律之特别规定而来,并非侵权行为上之责任。立法的重点在于“违反法令是否?”和“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因此,公司负责人之行为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行为之要件,即不以其具有故意或过失之主观规则要件为必要,受害人即得请求损害赔偿,以缓和民法侵权行为责任之基本原则。另台湾公司法第23条的立法理由书为:“公司负责人执行公司业务,致他人受有损害应行赔偿,乃理所当然。公司负责人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令情事,而致他人受有损害,则负责赔偿者,当为公司,而非公司负责人。”9亦只强调违反法令下的连带责任,没有特别指明经理的主观状态。我国台湾地区公

5、司法第23条的文字表达似乎支持法定特别责任说。但笔者认为,从现实意义出发,在追究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时,应该要求经理在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认为(相关观点可以参阅柯芳枝:《公司法论(上)》三民出版2003年版,第57-58页;梁宇贤:《公司法论》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90页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基本上采过失责任主义,本条项在字面上也未规定公司须负无过失责任,若反课予公司负责人无过失责任,轻重显然失衡,另外,课予公司经营者过重之责任,将无人敢担任公司负责人。故而,笔者认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该采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说。(二)经理对第三人

6、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关于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相类似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中,日本公司法专家吉川义春将董事对第三者责任经典地归为七个:即(1)行为主体是董事;(2)董事对公司业务之执行有任务怠懈行为;(3)董事对该任务怠懈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4)董事对公司负赔偿义务;(5)存在第三者;(6)第三者蒙受损害;(7)董事的任务怠懈行为与第三者损害间有因果关系13。有鉴于此,笔者将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为四个方面: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在本文的论述范围内,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要件方面,行为人仅指在执行公司职务范

7、围内的公司经理,受害人为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人,其中包括公司股东和公司的雇员。2.行为要件方面,经理必须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行为,如果经理从事的行为不是以公司的名义,那就属于其自己的侵权行为,自然由其本人负责,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对象。另外,该行为违法,此处的“法”在我国应该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3.主观要件方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特殊侵权行为说,该责任的追究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对于过错的认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该考虑到经理所从事的行为是否经过内部会议的讨论、行为发生的次数、补救措施的采用情况以及调查中的配合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认

8、定(如我国证监会正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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