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本位的实然与应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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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税法本位的实然与应然论文..毕业摘要从实然上看,我国现行税法虽有不少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但总体上仍然是国家本位主义;从应然上看,税法应当是人本主义。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税收法治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税法公平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就路径而言,人本主义税法的转型之路在于税法的私法化、社会化和程序化。关键词人本主义;国家本位;税法本位一、我国税法本位的实然分析:国家本位(一)法的本位研究简述法本位问题是法的本体论中的一个重要命题。所谓法的本位,即“法律立足点之重心”或“法律之重心”,不同的法本位观就表现为不同的法律

2、重心观。童之伟教授总结指出..毕业,比较定型的法本位说有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义务本位实质上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强调制定法中的国家强制性和法律制裁。因此,奥斯丁说,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当命令出现时,义务就出现了,当命令被表达时,义务就被设定了。义务本位实质上是一种国家本位。所谓权利本位,自然是以权利作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按照我国台湾学者王伯琦所言,即“法律之基本任务,亦由使人尽其义务而转向保护权利,为使权利之内容得以

3、实现,方有义务之履行。是谓之权利本位之法制”一。权利本位实质上是一种天赋人权观,带有浓厚的自然法学色彩。所谓社会本位,一般认为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其产生的原因是为了应对19世纪中期出现的社会问题,“在于矫正19世纪立法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之偏颇,其基本出发点,仍未能脱离个人及权利观念”。(二)我国税法本位分析从实然上看,我国现行税法虽有不少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但总体上仍然是义务本位主义,在国家征税权力与纳税人权利的天平上过于强调国家征税权力,国家本位非常明显。1,从税法目的来看,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是其首要目的。如我国《税收征

4、管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税法的本位在于保障国家利益。而且纳税是我国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体现了对国家征税权的高度重视,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宣示税收的正当性。2以《税收征管法》为例,其绝大部分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即主权者有关税收的命令,是以纳税人义务为中心的,这从该法对“纳税人”的界定可见一斑。该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5、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而该法条在界定纳税人时只言义务,不提权利,显然意在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容易给人以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而无权利之错觉,容易助长税收征管人员的“权力”意识,不利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由此一来,现行税法体系中,有关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往往较为充分,而涉及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则不多,尤其是实质性的权利规定得更少。纳税人的权利难以实现。例如《税收征管法》在2001年修订时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享有权利的内容,有效弥补了我国对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欠缺。但是这些规定

6、只是零星的,而且缺乏可操作性,与发达国家关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美国于1994年和1996年先后两次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使美国纳税人有合法的理由,要求在纳税方面获得美国税务当局一流的服务。在加拿大,宪法、《纳税人权利宣言》及有关法规都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3税法国家本位植根于税收“国家分配论”。税法本位问题实质上是对税收本质问题的法律追问,有什么样的税收本质观就会有相应的税法本位观。税法国家本位就植根于税收“国家分配论”。“国家分配论”以为,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

7、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统治职能凭借国家权力参与社会财产分配,强制性、无偿性地取得财产的过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成为一种不平等关系,税法在传统上属于公法,尤其是在我国这个具有几千年“皇粮国税”传统的国家,对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及其正当性颇具认同感的法律文化更加使得国家征税权被放大,纳税人权利意识被削弱。二、我国税法本位的应然突破:人本主义(一)自然法的人本主义思潮以自然法为代表的人本主义是西方法理学的一大重要传统。古希腊时期,最早的“自然法”基本理念是自然、理性、正义、神和自由、平等,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论和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孕育了人类社会

8、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西塞罗认为,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在盖尤斯和保罗看来,万民法等同于自然法。中世纪奥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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