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ID:10783616

大小:5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8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论文_第1页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论文_第2页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论文_第3页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论文_第4页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内容摘要:刑诉法第128条关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在法律适用当中存在着诸多争议,立法需要对“重要罪行”提供明确标准;“侦查期间”不应当包括补充侦查期间;办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最长只能是三个月,不可以另外再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权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关键词:重要罪行侦查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监督制约AResearchontheReconstructionoftheTerminInvestigationandCustodyAbstract:Therulesofreco

2、nstructingthetermininvestigationandcustodyinalandIndictmentLaanyaspectscontroversialduringtheapplicationofLaes”mustbedefinedbyclearstandardsduringlegislation;“termininvestigation”shouldnotincludetheterminsupplementaryinvestigation;themaximumscopeofthereconstructingt

3、hetermininvestigationandcustodyofasinglecaseshouldbethreemonths,incustodyispermitted;andtherighttoreconstructthetermininvestigationandcustodyshouldbeexercisedunderthesupervisionofPeople’sProcuratorate.Keyes;termininvestigation;extensionoftermincustody;supervisionand

4、limitation.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原则,而可依据的司法解释又很少,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适用法律时较为混乱,而且法律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完善,也容易产生权力的滥用。笔者现就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当中存在的不同理解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一、“重要罪行”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准确把握其实质1、对“重要罪行”与“非重要罪行”的界限把握

5、。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样的罪行属于“重要罪行”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重要罪行是指能够够得上逮捕的罪行,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行不属重要罪行;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面简称《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笔者认为,《规则》把重要罪行理解为重大罪行,实际上并没有能够为衡量“重要罪行”提供一个准确而具体的标准。所谓“重要罪行”,既不是指与原有的罪行

6、相比量刑为重的罪行,也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些重罪,而是能够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罪行。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都不能适用本条,而任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发现“重要罪行”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实际上相当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二次逮捕,因此,对“重要罪行”的理解应该以能够对犯罪实行逮捕为条件,除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以外,还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的刑罚轻重为标准。刑诉法可以明确规定,“重要罪行”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如果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犯罪

7、,不能属“重要罪行”,对于新发现了非重要罪行,而前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届满,可以采取延长羁押期限,而无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对“重要罪行”包括种类的理解。根据《规则》的解释,“重要罪行”包括有三类:第一类是与逮捕时不同种的重大犯罪;第二类是与逮捕时同种但会影响罪名认定的犯罪;第三类是与逮捕时同种但会影响量刑档次的犯罪。这三类当中其中的第一类和第三类均应当作为“重要罪行”当无异议。但是把第二类作为“重要罪行”,笔者认为仍有不妥。从表面上看,另有重要罪行如果与逮捕的罪行是同种犯罪的话,不可能影响罪名的认定,但实践中确有后罪的

8、发现影响前罪的认定或者改变前罪认定的情况,这主要是新发现的罪行与逮捕时的罪行有关联或者是以侦查逮捕时的罪行为目的却因此发现了影响前罪认定的犯罪事实,但这些也只是因为对前罪侦查的深入发现了新的证据,因为受牵连犯原则的影响,改变了罪名的认定,这与新发现一个不同种罪行还是有本质区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