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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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和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论文..摘要规范和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必须遵循国内外普遍适用的六大原则:通过机构调整和制度创新,使国资委这个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彻底改革党委书纪、董事长、总经理三位一体由一人担任的权力结构模式;在国家、国资委和国有股权代表三个层次中对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有限责任实行层级分解及对称配置;努力建设现代的先进的市场文化和企业文化;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责任制度建设,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约束;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的经营管理者业绩评估制度、道德纪录档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创新监督体制和司法体制,

2、为规范国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塑造外部的推动力。关键词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国有资产流失;对策一、完善和规范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要遵循的若干原则构建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代理人(即管理、经营负责人)必须为委托人(即出资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度设计、权力配置、人员选聘等都必须考虑到要有利于使代理人为出资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这一目的。二是代理链条宜短不宜长、管理环节宜少不宜多的原则。如果代理链条过长,管理环节过多..,不仅会增加代理成本和管理成本,从而使利润下降,还会使管理过程复杂化,人事关系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

3、严格、周密的制度,出资人也难以驾驭代理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来说,由出资人代表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部门经理)这四个管理环节组成的代理链条就可以了。资产规模较小的公司,由前三个管理环节组成的代理链条就适合了。三是权力制衡的原则。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其职能由出资人代表机构国资委行使)董事会及监事会三者之间的权力配置要平衡,不宜将权力高度集中于某一方,这样才有利于科学决策和相互监督。如果将权力高度集中于某一机构(如某些国有公司将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三位一体的权力集中于某一人身上),就会导致监督失效、决策失误、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国有资产的腐败性流失

4、就不可避免。四足权责对称的原则。管理权限的授予与管理责任的设定要对称(或对等),不能权大责小,更不能有权无责。权责对称的原则无论是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还是在社会事务管理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都是普遍适用的。单有职权而无责任,就会导致权力主体滥用权力。在公其行政管理领域,权力与责任的量化比较困难,但在经济领域,权力与责任的量化并不困难,只要在两者之间设立一个盈利目标(或减亏目标),根据资产管理授权的大小(如资产管理授权100万元或1000万元等),按适当的比例计算出该资产总量应达到的盈利数量,然后用实际盈利数与目标盈利数比较,计算出其应负的经济责任。盈利目标可在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中择高确定,专

5、业的(或职业的)经营管理人士会了解某一行业的一定资产总量在市场因素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所能实现的盈利数量。五是管理绩效与报酬挂钩的原则。各层次的管理机构按其实现盈利总额的适当比例提取报酬,这一一原则运用得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六是用人市场化原则。各管理层次的负责人及员工都要从人才市场(或经理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中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只有按照上述原则去构建国有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完善化的目的。二、出资人代表机构及国有公司内部制度的改革1.通过机构的调整和制度创新,使国资委这个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使其成为国有公司法人治

6、理结构规范化的直接推动者。在2003年的全国人代会上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报告中,宣布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赋予其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性质和职能。之后,国务院又颁布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强调国资委是国企出资人的代表机构,不具有公共行政的管理职能。但这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却是一种补课性的、迟到的改革,而且,这一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才能真正发挥其出资人的职能。首先,要将国资委的归属由政府转移到人大,并在人大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委员会。这一改革的好处有三:一是有利于国资委彻底地与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分离,从而最终实现彻底的政企分开;二是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度,减少国有资产原值及其效益的

7、腐败性流失;三是有利于国企的用人制度改革及其他相关改革的深化,从而为国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完善化提供保障;四是有利其提高监督权威,实现其监督职能。其次,要调整现有国资委的机构设置,使之配套更加科学和完善。在原有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产权管理处”、“政策法规处”、“业绩考核局”等机构的基础上,增设利润核算和管理的职能机构,使其更具有出资人的性质和职能。因为利润支配权是出资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利润都不管,还算什么出资人。其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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