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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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文件萍办发〔2017〕21号★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3日—48—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

2、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赣办发〔2017〕4号)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上列工作部门所属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按照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追责模式执行。 第三条—48—本细则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

3、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造成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者未完成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约束性目标任务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与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和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以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

4、担相应责任。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追责、主体追责、终身追究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六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作出相应调整。第七条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

5、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48—第二章损害分级与追责情形 第八条根据造成的后果程度,生态环境损害分为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Ⅰ级)、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Ⅱ级)、较大生态环境损害(Ⅲ级)和一般生态环境损害(Ⅳ级)四级。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本地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下降9以上等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制定的政策或者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

6、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规划的;(五)地方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者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处置不力的;—48—(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未分解落实责任、未按照规定配套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未按时落实裁决或者整改要求的;(八)本地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因生态

7、环境损害导致的一般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九)因落实不力,未完成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约束性目标任务的;(十)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或省政府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

8、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48—(三)未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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