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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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论文..「关键词」民法原则民事权利义务剥裂补充原则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就是以一个权利人或义务人为核心,逐层由近及远展开来确定相关义务人或权利人,以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该原则的确立可以解决现行民事法律无法包括的也没有必要罗列的民事问题,可以使大量无法可依的民事案件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弥补法律条款之不足。关键词:民法原则民事权利义务剥裂补充原则一、概述波斯纳认为“法律是一种习惯或传统,而不是一种职业活动。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外围习惯、传统、社会情感以及其它因素所限制和影响的职业活

2、动”1民事权利义务剥离原则,又称权利义务靠近原则或权利义务由近至远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找不到法律的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根据一个案件所涉及到的关系人(亲属朋友和互助关系人)的关系的亲疏逐层由近至远把关系层层拨开,以最靠近的关系人来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原则。简言之,就是以一个权利人或义务人为核心,逐层由近及远展开来确定相关义务人或权利人,以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在这一原则下,法官确立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根据关系人的血缘远近、隶属关系、现存婚姻或曾有婚姻的、来往的密切程度、是否先前有过互助活动、地点

3、最近等来确定。这些因素应综合起来考虑。血缘远近是指在赡养、扶养和抚养中,当一个被赡养人或被扶养人或被抚养人没有直系血亲人、姻亲人或一定旁系血亲人照顾时,就再把血亲关系展开,直到找到帮助人时为止。在继承关系中,以现有的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为基础,如果不存在法定继承人,就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剥裂原则来确定继承人,一般不再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隶属关系是指个人对组织的隶属和组织对组织的隶属,并以此隶属关系的远近来确定其先后权利义务关系。现存婚姻或曾有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的选择上,如果有现存婚姻的,就以现存婚姻为准,如果说既无现

4、存婚姻,也无其他更近的关系人可供选择时,或者按关系亲属的排列排到曾有婚姻关系人时,该关系人可以继承遗产。来往关系的密切程度是指除了在法定的权利义务人外,在缺乏法定权利义务人时,法官或有关单位根据与本案被关照人及其原家属有来往的人员中确定义务人;在继承时也据此确定继承人。单位之间或单位和个人之间财产确定在没有合法取得人时也依此来确定取得人。是否有过先前的互助活动是指在法定关系人之外,在缺乏法定权利义务人时,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把其他尽过义务的人作为权利人参与分享权利。如赠与人在受赠人没有其他权利人时可作为权利

5、人去享受权利。地点最近是指在找不到其他法定的权利义务人时,把最接近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权利人或义务人来看待,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如在某单位的一根钢管,长期无人认领,达到一定期限后即归该单位所有,反之,如果在该单位发现一具无认领的尸体,该单位有义务处理。在处理民事关系时应结合全案和根据法律,有法律依据的依民事法律的地位等级进行处理,无法律依据的应本着公平合理,逐层拨开法律关系,层级分明,说理得当,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剥裂原则的确定,有利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使大量无法可依的民事案件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6、,有利于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提倡善良风俗;有利于养老育幼、互助互济;有利于弥补法律条款之不足。因此,新《民法典》应在总则的原则部分加上一条,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确定划分应遵循权利义务靠近(或剥离)原则。一方权利或义务无法定主体享有或承担时,由与该方权利或义务主体最亲近的他方享有或承担。”二、为什么提出这一问题本人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侄子侄女养了叔叔为什么不能行使继承权,而只是适当分给遗产,这难道不是法律的缺陷吗?如果不养,那不是违背善良风俗吗?而且这种养包含了物质的和精神内容,不是简单的给点吃的或穿的。为什么

7、生活中存在有的单位连自己门前雪都不扫?为什么有人做了好事反倒成了得不到好报,还被别人说成憨包?等等。这里面可能有法律本身不完善的问题。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法律永远不可能包罗万象。我们应该做的事就是一方面尽可能完善法律,另一方面确立一些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弥补法律之不足。以此为基础,提出法律的权利义务剥裂原则。另外,还主要居于以下考虑:(一)从民法的任务宗旨和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来看,应确立这样的原则。法律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生活秩序的规则。民法是以保障民事主体和正确调整社会关系为己任的。民法

8、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又不能脱离本国国情和民事实践活动。“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2法律的最大目的就在于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法律不仅保护经济利益,而且应当保护各种利益,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德的要求使道德和法律在民事上尽量实现结合,努力在尊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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