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慈善捐赠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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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慈善捐赠法律制度完善摘要:慈善捐赠是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行为方式之一,是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保障的补充体系。本文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有关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从慈善捐赠的法律关系入手,在分析我国现状的基础上,试图寻找到更为合理的解决问题的路径,希望对今后的立法及政府行政提供有效的方法,规范居民及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关键词:慈善捐赠法律制度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明显。在我国社会保障不甚完善的情况下,慈善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作为一种内生的财富分配机制和自我救助机制,慈善捐赠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它包括三方当事人,即捐赠人、慈善人和受益人,且慈善捐赠往往是针对不特定的受益人。慈善捐赠的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一定的义务。然而与外国相比,我国慈善事业还很不发达,人均及企业捐赠都较少。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慈善氛围不浓厚,国民慈善意识较为淡薄。要改变这种现状,不仅需要教育宣传,更重要的是改善制度环境,切实保障慈善捐赠当事人的权利,提高国民捐赠的积极性。6 一、慈善捐赠的含义慈善捐赠也称为“公益捐赠”,是指出于人道主义动机,捐赠或资助慈善事业的社会活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捐赠,是个人或企业等捐赠者自愿将财物赠送给与捐赠者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受赠者用于慈善公益目的的行为。也就是说,慈善捐赠是通过合法的团体或组织,将社会上慈善人士捐赠的善款或财物汇集起来,专门用于某项慈善或公益事业,帮助需要帮助的群体。慈善捐赠应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并且是针对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的。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其规定为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二、我国慈善捐赠法律主要现状及问题近年来,慈善捐赠在发掘民间救助资源、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对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慈善捐赠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信任危机,如不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一)我国慈善捐赠的主要法律规定6 公益慈善捐赠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保护慈善捐赠事业各方主体的权利、促进慈善捐赠事业的蓬勃发展。目前,与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第一、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主要对慈善机构筹集的资金进行法律规定,主要是对捐赠主体和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了捐赠、受赠、捐赠财产管理及使用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捐赠资金的正常运转,促进与鼓励慈善捐赠行为。《红十字会法》主要是对慈善机构中的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标识、经费财产等的法律规定。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表明是慈善捐赠事业的条文,但是其某些条款的规定也是对慈善捐赠事业的规范,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格的规定。第二、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是与慈善捐赠事业相关的行政法规。其中《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了基金会应如何募集、使用资金及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办法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企业的捐赠金额及税收6 优惠的政策等做出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总的来看,这些行政法规仅仅是对慈善捐赠事业相关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范。第三、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在我国,地方根据各自的经济水平也对慈善捐赠事业制定了一些仅限于一定区域内实施的法律规范,这些法规对慈善捐赠一样具有约束力。(二)我国慈善捐赠法律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对慈善事业进行规范和保护的法律规定,更不用说对慈善捐赠事业的专门立法。虽然我国己经颁布了一些与慈善捐赠事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对于规范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显然还过于“单薄”,我国慈善捐赠立法尤其是慈善捐赠立法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而且就是现有的与慈善事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够成熟完善,各种现行法律法规之间也不够协调统一,所有这些问题使得我国慈善事业尤其是慈善捐赠事业处于一种复杂混乱的状态。1.受益人的受益权得不到充分保障6 受益人是慈善捐赠的终极受益主体,可以说,慈善捐赠的一切前期工作都是为了受益人。受益人唯一且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受益权,其权利能否实现不仅是捐赠人意愿能否实现的关键,而且关乎慈善事业的成功与否。将捐赠物资安全、足额的送达受益人的手中,是慈善事业的重中之重和根本目的。只有受益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慈善事业才有意义。近年来,本应迅速发展的我国慈善事业却因越来越多的侵犯受益人受益权案件的发生而大打折扣。受益人受益权得不到充分保障主要来自捐赠人和慈善组织两方面的侵害。2.捐赠财产规范不够首先,对于对企业慈善“捐赠财产”的界定不妥当。《捐赠法》规定:慈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主体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法》将捐赠的财产定义为“捐赠主体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是不妥的:如果按照这一规定的话,慈善捐赠的受赠主体在接受每一笔捐赠之前,都要考察捐赠财产的来源是否是合法的。这样的规定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尤其是面对来源于境外的捐赠时,认定捐赠财产是否合法更是极其复杂和不便的。6 其次,对于赠、受双方财产处置权的设定不妥当。《捐赠法》规定赠、受双方主体对捐赠财产都享有一定的自由处置权。《捐赠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这些规定肯定了慈善捐赠人对于捐赠财产的处理权。而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这又给予了受赠人一部分财产处理权。《捐赠法》这样规定,是希望建立一个赠、受双方主体共同协商、联合处置财产的合作机制,但这种机制是以双方意见协调一致为前提的。慈善捐赠的现实是:当同一笔财产由捐赠人手中的捐赠财产变成了受赠人手中的受赠财产后,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由于思维角度的不同和自身利益的需求,赠、受双方在财产处理的问题上会发生冲突,而现有法律对如何处理这样的纠纷还没有解决方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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