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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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的探讨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

2、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

4、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

5、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6、.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

7、价×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

8、: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将自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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