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

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

ID:11152813

大小:5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10

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_第1页
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_第2页
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_第3页
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_第4页
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论文.freelP3在线播放和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百度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同时,遭遇MP3诉讼困扰的百度,又因著作权纠纷被杭州娱乐基地告上法庭。之后,新浪、搜狐、中搜等,也卷入了与唱片公司的官司里。一时间,中国整个搜索引擎行业遭遇了“网络侵权”的拷问。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规定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表、转载或其他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同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

2、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这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备受社会的关注。搜索引擎提供商作为被告,一方面其本身并不是侵权的实施者,它不过是在其平台上为一些侵权的网站、网页提供了一个指向地址。而那些侵权网站、网页的内容并非他们所有和管理,不应当对搜索结果所指向的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方面,搜索引擎提供商也确实通过提供这种指向性服务,直接或间接的获取了商业利益,同时

3、,那些侵权网站、网页的侵权后果也确实通过搜索引擎被放大。因此,搜索引擎提供商到底是否要为侵权责任而埋单引发各种观点的论战――不负责,无疑中国知识产权的网络保护将无从说起;负责,那对刚刚起步的搜索引擎这一朝阳产业来说无疑是重大打击。在2005年9月,上海步升起诉百度公司音乐著作权侵权一案后,各种网络版权纠纷案件纷纷出现。搜索引擎一时间变的无所适从。在此背景下,2006年5月国务院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核心内容就是该《条例》中的第14条和第23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搜索引擎自动搜索出的信息,如果权利人认为是使

4、其权利受到伤害的,可以通知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删除,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没有删除,那么就是侵权。如果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的话,那么搜索引擎服务商就不是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搜索引擎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无疑,《条例》的出台和实施,给互联网特别是搜索引擎行业的生存,提供了一个“避风港”。也为法院日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认定是否侵权的法律标准。然而,网络的侵权纠纷不仅仅限于公司对公司的版权纠纷。前不久女博客秦涛因为搜狐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博客文章,一怒之下将搜狐网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此事立即在中国“博客圈

5、”中引起了“维权”热潮。个人文学艺术作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问题开始受人关注。作品被他人转载或公开发布到网站,博客等地方,而不清楚直接的转载发布的人是谁,于是很多作者将这个提供内容服务的大网站告上法庭。这种网络版权纠纷案例近段时间在国内发生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纷纷成为被告,受到了互联网行业的极大关注。事实上,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显得非常无辜,在他们提供平台服务的同时的确也很难发现到用户的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7月27日的一个高峰论坛上首次针对上述情况作了解释。阎晓宏称,大部份网络版权纠纷的一个大的特点是,真正的侵权者往往无法找到,而信息的服务提供商成为被诉的主体

6、。因此,国家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服务商负责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要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服务商负责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要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而且在调查取证以后,在无相关的证明,在预定的时间内,也不删除侵权的内容,则应当承当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该免责条款的效力所指的范围只是在“某些网站的论坛社区”上转载的作品,而不包括经过网站编辑采用而发表的作品,也不包括传统的文字媒体上发表的作品。而经过网站编辑采用,或是在传统文字媒体上采用发表的作品,必须经原作者同意并支付

7、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综上,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应该把握以下几点:㈠、就主体论,在网络版权纠纷中,首先明确的应该是,被告是否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纠纷是否基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而产生。其本质,要将搜索引擎版权纠纷等与外挂、私服的版权纠纷相区别。㈡、在客观行为上,要明确双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和删除”的简易程序。通知了而不删除,则为侵权;通知了删除了,则可免责。二、网络名誉纠纷案例一:号称中国博客第一案的陈堂发诉中国博客网名誉侵权一案日前在南京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