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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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教育厅吉建办〔2009〕6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技术指南》和《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各市州、各县(市)建委(建设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6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09]89号)、《吉林省中小学校舍

2、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指导方案》(吉教联字[2009]4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质量和深度,我们编制了《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技术指南》和《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技术指南》2、《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技术指南》二○○九年八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校舍技术指南通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09年8月3日印发校对:抗震办张奇志6

3、2附件1: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技术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省政府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第三条校舍排查鉴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第四条中小学校舍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按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定

4、。第五条学校校舍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下简称《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排查应符合下列要求:62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6~8度时,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适度设防类(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中小学校舍的抗震

5、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即乙类。甲类、乙类、丙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分类标准》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第一条学校校舍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和需要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2、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

6、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采用50年。第二条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62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鉴定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第一条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7、行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校舍排查鉴定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抗震鉴定、安全鉴定。1、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校舍场址遭受洪涝、雷电、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3、鉴定鉴

8、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62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根据鉴定工作要求,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对校舍建筑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需满足校舍鉴定工作的要求。第一条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鉴定报告应报当地校安办和城建档案馆备案。第二章校舍排查第二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以及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第三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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