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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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关于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是2015年9月1号,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那么问题来了,新司法解释9月1号生效后,91年司法解释肯定无效了,但在9月1号之前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也要适用新司法解释这就出现了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即对于9月1号之前发生的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是否同样适用该新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以下情况:1.行

2、为和审判全部出现在9月1号,案件在9月1号审结终结,适用旧司法解释2.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后,那之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新司法解释3.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审判发生在9月1号之后(1)行为和审判都发生在9月1号以前,一审审结,9月1号以后当事人上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6/126★精品文档★(2)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9月1号以后案件还未一审审结(3)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审判发生在9月1号之后,案件一审审结,当事人上诉就第三种可能情况,我们就此讨论《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3、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根据学者学说和法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程序法规定的是解决实体问题的程序,所以程序法原则上是从新原则实体法原则上是法不溯及既往,但有例外而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一审溯及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4、29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6/126★精品文档★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

5、释为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5年1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的三大突破  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的三大突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北元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民间借贷的诸多方面,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突破:  一、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

6、意味着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资金,自此有了司法保护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6/126★精品文档★  最高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  多年来,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

7、序受到破坏  而此次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当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自此可以公开地进行,不必在地下或绕道操作,降低了企业为规避法律所产生的成本  但同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放开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不得以放贷为主要业务,否则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规范了P2P等互联网新型民间借贷业态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6/126★精品文档★借贷双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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