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讨论稿)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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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参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联)字[2002]49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昆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8   第三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

3、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向昆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注册登记地在县(市)区的企业,需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转报)。   第四条 申报认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

4、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创汇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8   北部地区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对部分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成长性企业,申报条件及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2、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5、含A级),产销率在80%以上。   3、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适当放宽。   84、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经济发达地区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年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从事种植业的联结农户基地面积须达1000亩以上,养殖业的畜禽养殖规模须达1000头或10万羽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增收800元以上。北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年户均增

6、收500元以上;从事种植业的联结农户基地面积须达500亩以上,养殖业的畜禽养殖规模须达500头或5万羽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户均增收500元以上。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昆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龙头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昆明市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附件

7、及有效证明材料   (二)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查及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农业、财政联合发文推荐,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申报。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受理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对经过资格评审的企业进行认定;8   (四)发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办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的,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

8、务所的审验报告;“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须由市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银行信用,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行终止评审认证程序;已经取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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