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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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法缺陷及完善摘要: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一种常见的挪用型财产犯罪,但因立法的疏漏,导致本罪存在犯罪主体不明确、犯罪对象狭窄、刑罚设置不合理、犯罪分类欠妥当等立法缺陷,使得对将专项国有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有效惩治挪用特定款物的犯罪行为,应当从立法上对挪用特定款物罪予以完善,承认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本罪的犯罪对象,在本罪的法定刑中增设财产刑,将本罪归属于渎职犯罪。关键词: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法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A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

2、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司法实务中,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将专款挪作他用的情形时有发生,但是,对于有这种违规操作行为的当事人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实践中产生打击不力的现象。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挪用特定款物罪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立法缺陷。一、犯罪主体不明确14因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有学者指出,本罪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只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其中的

3、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被追诉主体。也有观点认为,挪用特定款物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换言之,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的情形。按照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经手前述7种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排除了单位。对此,有学者指出,把单位排除在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之外是不合适的,因为实践中大量地挪用特定款物行为是由单位集体决定并由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有的虽未经集体研究讨论,但往往也是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由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这应该是一种

4、典型的单位犯罪行为。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关键在于实施该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自然人意志,如果某一行为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那么该行为就是单位犯罪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是在自然人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那么该行为就是自然人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应该有成立单位犯罪的可能,其理由如下:14首先,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定的7种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且这些款物的性质是公共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挪用

5、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可见,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行为并不包括将特定款物挪归个人使用,而是指将其挪作其他公用。例如,为本单位修建楼堂馆所、购买高档轿车、用作公费观光旅游经费,或者用于单位小团体利益方面的其他用途。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观上

6、是为单位而不是为个人谋取利益,在客观上只可能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而不可能由其他个人决定。因此,本罪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应属单位犯罪。14其次,对于自然人犯罪,《刑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何种主体进行刑罚处罚,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贪污罪等都是如此,但《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则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要求是“直接责任人员”。这个“直接责任人员”也是自然人,但由于“直接责任人员”都是在单位犯罪中才出现的概念,是在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相关自然人予以处罚时的称呼。因此,这里的“直

7、接责任人员”显然是从属于单位的自然人,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在单罚制下产生的,是《刑法》规定的对单位犯罪可以实行单罚制的体现。如果该罪本身只能是自然人犯罪,那么《刑法》完全可以和规定其他自然人犯罪一样,对作为刑事责任承担者的自然人不作出任何规定。第三,实务中,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采取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调整会计核算科目,改变资金用途的手段,将专项款列为一般财政资金,从专项账户列支改为一般性支出,然后作假账以逃避监管,掩盖挪用特定款物的犯罪事实,这符合单位犯罪特点。从犯罪的社会

8、危害性看,单位犯罪的手段更隐蔽,更容易逃避制度的监管和防范,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而增设单位犯罪,有利于打击挪用特定款物的犯罪行为。14第四,1997年3月1日提交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订草案》第31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该规定对单位犯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事实上,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上就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该罪的犯罪目的往往是为单位或部门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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