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定损残值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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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定损残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查勘定损工作质量,强化查勘定损过程管理及监管力度,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坚持“能修不换“的定损思想,杜绝“定换未换”的现象发生,切实挤干理赔水分,控制赔付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损残值是指机动车辆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事故时,所造成的本车或第三者车辆损失,其中部分经更换后仍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修复价值的受损零配件(包括:无法修复、修复后无法保证安全性能或其他原因)。第三条 各分公司至少应设立一个残值回收中心,回收中心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业务合作关

2、系良好、诚信度高的车辆维修单位;2、资质至少为二类以上车辆维修企业;3、有专门的残值存放地点,确定有专门的回收管理人员对残值进行管理;4、经总公司业管部审批同意后备案。第四条定损残值的回收应坚持“回收为主、折价为辅、物尽其用、能修不换”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切实避免受损配件更换后可能不予更换或当作新件重复利用,从而让被保险人或当事人不当获利。4第五条定损残值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可利用程度折归被保险人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做回收处理。对于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合理核定修复费用,修复后尽量利用,减少损

3、失。第六条定损残值变卖或经修复后重新使用、销售所得应用于冲减赔款。第七条定损残值标识1、查勘定损人员完成定损工作出具定损书时,应在确认回收的残件名称前标注“△”符号,并注明:“标注‘△’残值交XXX(收残中心),电话:XXX”的字样。2、对于回收零部件,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回收时应张贴鼎和保险公司残值回收易碎贴。第八条定损残值回收1、经确认应回收的定损残值原则上由被保险人、出险当事人、代理人或承修单位负责收集,交由我公司指定的残值回收中心管理人员核对确认。2、对于价值超过500元、体积较小、能立即回收的车辆零部件,

4、查勘定损员可现场收回残值代为交回残值回收中心。第九条残值回收中心1、残值回收中心应建立回收残件台账(见附件2),残值回收管理人员在回收残值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残值回收清单(见附件3)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回收中心留底,另两份交保险公司留存:一份存入赔案,一份存档。42、对有修复价值的材料残值回收中心应及时联系修理,修复好的材料(附上标签)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第十条定损残值处理各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与残值回收管理人员进行清理核对,及时合理使用已修复件。对部分无修复价值及长期未使用车辆零部件,应及时进行变卖

5、处理,变卖处理时须接受机构办公室、财务部的监督,处理情况须由机构分管理赔负责人确认。第十一条未交回定损残值处理凡定损单上已标注“△”的需收回的定损残值,客户未按要求交回,定损员须更改定损单,该配件费用按维修方式处理赔付,维修费用与客户协商,原则上不得高于配件价格的50%。第十二条定损残值回收处理标准(具体回收项目可参考附件1)1、单件价值超过500元以上;2、定损残值回收后有利用价值;3、避免可能不予更换或当作新件重复利用,从而让被保险人或当事人从中获利;4、定损人员认为必须回收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对于本办法未涉及

6、的其他产品价值或修复后价值不高,重复利用率较低的零配件,可采用折扣处理给被保险人的方式,其折扣处理标准如下:1、铁或铝合金件以当地废品回收站价格为基准;42、塑料件原则上按新件价格的5—10%折扣处理;3、轮胎、电瓶原则上按新件价格不低于20%折扣处理;4、定损人员认为必须折扣处理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对于直接扣残折价的残件,根据折扣对象(被保险人或修理厂)不同,注明折价比例或金额,在定损书中体现。第十五条对于双方达不成协议,无法折价处理的,可做回收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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