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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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内容提要」本文提出我国物权法立法应当借鉴国外法,但不是简单移植他国的制度,而主要应是顺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中国物权法反映中国特色,应体现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中国物权法体系应以区分权利类别的模式来构建。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立法/中国物权法  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在统一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物权法的立法也提到日程上来了,现在又重新提出要制定民法典。无论是直接制定民法典也好,还是先制定物权法也好,物权法的立法都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来,学者对物权法立法进行了热

2、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笔者在这里提出自己对我国物权法立法的几点想法。  一、关于物权法对国外法的借鉴立法应当借鉴国外法,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法律制定都应遵循的一条原则和重要经验。尤其在当今世界经济向一体化发展的形势下,更是如此。我国的物权法立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在对国外法的借鉴上,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特点。有一些法律,例如合同法,因是直接反映交易关系的,而各国的交易有向世界一体化发展的趋向,因此,一国的有关交易的法律必须与他国的法律接轨,一国的立法也就可以直接移植他国的法律。而有一些法律则不能直接移植他国的法律。这里不说公法,仅就私法中的合同法与物权法来说,二者在借鉴外国法上就

3、应有不同的特点。物权法因是直接反映一国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是财产关系的静态的法律表现,而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是不同的,因此各国物权制度也就会不同,甚至有较大的差异。如果说合同法立法可以直接移植国外的制度,则可以说物权法立法却不能简单地提与他国的法律接轨或者说直接移植他国的法律。物权法立法对国外法借鉴的主要应当是法律制度的实质,而不能是法律制度的形式。所以,我认为,物权法的立法在借鉴国外法上主要体现为我国的物权法立法应顺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而不是简单地移植他国的制度。关于现代物权法的发展,笔者已有专文论述过,不再赘述。这里仅强调我国物权法立法应当注重借鉴的以下几点:  第一,从所有权的绝对

4、性转向对所有权的一定限制。  在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后,法律强调以“个人为本位”,因而在物权法上,视所有权为完全无限制的个人权利,所有人得不受干涉地随意处置自己的财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例如,在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上就将所有权定义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第544条),“土地所有权包括该地上及地下的所有权”(第552条)。土地所有人的权利真可谓“上至天空,下至地下”。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为消除其内在矛盾的激化状态,经济上从放任的自由竞争发展到国家的一定干预,在立法上则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所有权的绝对性观念

5、受到冲击:所有权不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而受到“社会公共利益”7的限制;所有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附有一定的义务;所有权人不仅仅享有权利,也被赋予一定的义务;禁止权利滥用被确认为权利行使的原则。例如,进入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的典型民法典即德国民法典,较之法国民法典就对所有权加以较多的明确限制,该法规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物的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第903条),强调所有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权利。  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以往的法律观念上,一方面不重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在“一大二公”的“左”的思想指导下,认为因“公”得随意地干涉个

6、人所有权,甚至提倡“割资本主义尾巴”;另一方面,对公的所有权,特别是国家所有权又赋予了无限制的权利。例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经营和干预就是一例。因此,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应当注意对所有权的合理限制。一方面要规定所有权人的权利,强调对所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应规定任何所有权的行使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权利,所有权不仅仅包含所有人的权利,也应当包括所有人应负担的义务。  第二,从重视物的所有到重视物的利用。  在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所有人利用自己的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物的利用的基本形式,因而在物权法上特别重视物的所有,所有权成为物权立法的重点。但是,自近代社会以来,随着生产社会

7、化程序的日益增强,所有人利用自己的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已不是生产的主要方式。如何调整物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保障使用人利用他人之物经营的权利,增强资源利用的效益,已成为物权法立法的重点。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物权理论从所有为中心向利用为中心转变,是生产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高效化发展的结果,也是物权社会化发展趋势的体现。”〔1〕在现代各国的物权法上,已不再是以所有权为重心,不再特别强调所有权,而是以他物权为重心,强化和扩大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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