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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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发布文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发布日期】2009-07-29【生效日期】2009-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无锡市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游、生态和景观的功能。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河道防汛和

3、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  河道整治和保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4、,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游功能开发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以及防汛抢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5、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会同规划、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涉及河道综合功能开发的,应当听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河道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河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河网水面率不降低。  有关部门编

6、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的整治、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内一般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应当事先

7、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截污控污、防洪排涝、河道清淤、滨水空间改造等整治目标,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对严重影响水质、防洪安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  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河道功能性要求。  河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整治选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机械,应当符合

8、环保、生态要求。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水系、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通航标准和航运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设置航道、调整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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