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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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夫妻忠实义务内容摘要:夫妻又称夫妇或者配偶,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合法婚姻产生的身份关系。而"夫妻相互忠实"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研究领域里讨论的焦点问题,也是《婚姻法》中突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到上层建筑的影响和制约。确定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在目前道德滑坡的社会背景下,把"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时代要求,社会需要,民心所向。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2、责任,或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关键字:夫妻忠实义务一夫一妻制配偶权“第三者”插足人文关怀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涵义及法律性质定位夫妻忠实义务,古称贞操,俗称通奸。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1]而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是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一夫一妻制与其他婚姻形态的最大区别。我国《婚

3、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一个全新内容,是夫妻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的共同生活包括身体、精神、家和性方面的精神生活,其基本内容是由经济条件所辅助的性生活,所以夫妻义务是维系婚姻稳定并继续存在的精神支柱。(一)、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与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例如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请求

4、权(贞操权)、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助权、生活事务代理权和共同生育权等。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若干权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将影各响其他权利的存在、行使和功能发挥,进而婚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打击和创伤,危害家庭影响到夫妻感情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婚姻关系的质量。[2]夫妻一方的通奸、婚外同居与重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违背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二)、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

5、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3]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4]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5]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

6、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1>、如上所说,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但是

7、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6]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各种表现在当今社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大多是来自”外部”的影响,所谓外部,即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主体即非夫也非妻而是来自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直接侵害配夫妻忠实义务即通常所说的“第三者插足”;间接侵害夫妻忠实义务主要

8、有拐卖、引诱配偶分居、离间夫妻关系等行为。“第三者插足”,在法学界,一般认为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7]这种直接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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