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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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来源:互联网作者:日期:10-06-01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  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  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  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住院伙食费、交通

2、食宿费  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康复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  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3、停工留薪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享受伤残待遇。  (六)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费;

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

5、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  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6、八)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  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7、平  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  (十)工伤人员工伤

8、复发享受的待遇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  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  的待遇。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2、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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