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交换与证据展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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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交换与证据展示1993年成立的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TheRoyalCommissiononCriminalJustice),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的抗辩式刑事司法作了如下定义:  ……以法官为裁判,控辩双方就案件各自提出主张,并分别准备证据,传唤、询问和交叉询问证人的一种制度。  这个简单的定义,可以充分说明200年以前的刑事司法程序,但却不能准确地表明现代刑事司法系统的复杂性。特别是该模式仅仅强调控辩双方的相对自由,还不足以说明在现代法律制度下诉讼方持续的、相互地提供和交换信息的义务,以及该义务在原则上和实践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本章的目的是要在阐述在英

2、格兰和威尔士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应承担的相互提供和交换信息的义务,并考虑应如何为该义务设置合理的平衡点。显而易见,这是过去20年来英国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经历着广泛变革的一个领域,而且该领域的法律和实践看来可能尚未达到一种确定的状态。因而,本章所阐述的是一种处在发展状态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警察、检察官、被告人和社会等多种相冲突的利益必须达成平衡,以便不仅满足国内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而且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为了在推行交换和展示信息的程序,还有必要考虑被告人或辩护律师通过参与或观察控方证据的建构过程中来获得信息的程度。这主要

3、表现在正式的警察询问、逮捕后对人身或住所的搜查以及排队辨认(或其他正式的辨认程序)(Murphyetal.,2001;Cape,1999)。犯罪嫌疑人在上述程序中都有权获得律师在场和记录过程(包括讯问录音和辨认过程的照相或录像),以确保在上述过程中控辩双方能平等地获得证据材料。  为了方便,我们将在下列刑事诉讼阶段中考查展示和交换信息的义务:公民被怀疑但未被逮捕的时候;被逮捕但没有被起诉的时候;起诉后但尚未审判的时候。  一、当公民被怀疑的时候  一般而言,公民并没有向警方或其他官方刑事调查人员提供信息的义务(Ricev.Connolly10),而且拒绝拒绝也不构成

4、任何犯罪。此规则被认为是限制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这一重要宪法原则的具体表现。然而,这一宽泛原则目前却受到由制定法所创立的大量例外的限制。在诸如驾驶车辆、主管公司、宣告破产等一系列行为和情形下,法律要求人们在被传唤时承担提供信息的义务。类似的义务要求还适用于国家有必要向所有公民收集信息(例如征税和人口普查)的时候。这些例外是以国家利益为正当理由的。但是,虽然公民通常可以不回答警方或其他官方调查者的问题,但在有合理根据怀疑涉嫌犯罪时,他却必须接受对其人身、车辆和住所的搜查以及随后的扣押,并提交具有明显证据价值的材料(一般可参见LidstoneandPalmer1996)。 

5、 受到搜查或逮捕的公民应当能获知具体的案件信息。特别是,至少应当告知他如下信息:(i)执行搜查和逮捕是根据合法的授权;(ii)涉嫌的罪名或被搜查的对象。获知上述信息的基本理由是宪法原则的规定,即任何一个公民在没有被预先告知行使权力的合法理由时,都不能屈从于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这一阶段所提供的信息还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保护自身。因而,当犯罪嫌疑人知道其被怀疑的罪名时,他应当有机会即时进行辩解,这种辩解可能会推翻怀疑他的理由。在这个阶段,给他充分的信息使他能作出解释也很重要,因为在诉讼早期即时作出的辩解可能比事后提供的理由更加可信。  逮捕犯罪嫌疑后,可以对其进行羁押讯问(

6、最长期限24小时,更严重的案件不超过96小时),这对及时获取和保存证据来说是必要的。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继续享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可以不回答特定问题,并且必须在讯问开始前告知这些权利。这一规则包括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和更广泛的沉默权,适用于审问犯罪嫌疑人时的任何信息而不仅仅是控告其犯罪的实质性信息。同样地,警察享有“沉默的权利”(尽管很少这样表述),他们也没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存在的对其不利的证据及其种类。沉默权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警方的沉默权-这个观点一直遭到批评。批评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7、的理由是,沉默权仅仅对有罪的嫌疑人有用,对想证明其清白的无辜的嫌疑人毫无用处。还有人认为,任何公民都有义务在警方调查中回答问题。警方对其获得的怀疑根据和证据有保持沉默权的观点也一直饱受针砭,因为普遍认为被告人应当有权获知其受指控的罪行,以便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能保护自己(Toney2001)。  尽管如此,在正式情形下,侦查阶段通常并不存在展示义务,但最近修改的法律已经造成这样一种情形,即在警察讯问时,犯罪嫌疑人会迫于较大的压力而提供信息,并且警方自身也有相当大的动力去提供信息。《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在下列情况下削弱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沉默权:(i)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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