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自检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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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自检习题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方便考生的考试复习,下面是小编提供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自检习题,大家可以参考练习,更多习题练习请关注学优考试网。一、选择题1.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1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

2、弃受遗赠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22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自检习题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方便考生的考试复习,下面是小编提供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自检习题,大家可以参考练习,更多习题练习请关注学优考试网。一、选择题1.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1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

3、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22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答案】:B【解析】:考查点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后果。依《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自检习题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自检习题。所以丙作为受遗赠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请注意区分法律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不同规定。同时在民法的考查中特别要注意法律对当事人未作出表示的

4、意思效果进行推定的规则,这是特别容易混淆和司法考试容易考查的知识点。2.在下列何种情彤中,乙构成不当得利?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D22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A项属于代为清偿问题,有明确法律依据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自检习题文章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自检习题出自http://

5、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394275.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C项虽然为拾得,但不适用返还原物之诉,因此清偿债务也是有合法依据的。B项乙的房屋大幅升值并没有导致他人受损失,属于市场因素所致,也不是不当得利。D项乙取得田地被耕的利益,并致甲田地未耕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项。3.甲继承其祖父留给他的一幢房屋,甲自己有比较宽敞的住房,因此这幢私房一直闲置。后经人介绍,甲将这幢私房出租给公民乙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年。在此期间,公民甲

6、的朋友丙拟与他人成立一家公司,急需办公用房,遂与甲商量欲购买其已出租给乙的那幢私房document.write(‘‘);tanx_s=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tanx_s.type=“text/javascript”;tanx_s.charset=“gbk”;tanx_s.id=“tanx-s-mm_10011797_2351313_23454915”;tanx_s.async=true;tanx_s.src=“http://p.tanx.com/ex?i=mm_10011797_235

7、1313_23454915”;tanx_h=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22if(tanx_h)tanx_h.insertBefore(tanx_s,tanx_h.firstChild);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自检习题法律题库。甲同意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丙与他人合办的公司注册成立后,命乙即刻从该房中搬出,而乙则以租赁期限未满为由,拒绝搬出。则甲与乙签订的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丙:A无效B双方有异议,必须重新修改合同,对丙才产生效

8、力C继续有效D双方无异议,则继续有效【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本题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4.丁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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