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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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4年5月29日第二届天津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指定本规则。第二条本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三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不收地域和国别

2、的限制。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仲裁程序适用本规则。当事人约定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但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者约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程序事项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者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本会设置的分会及其他派出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第五条本会的仲裁活动,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商事规则及司法解释,独立、及时、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本会的仲裁一裁终局。第六条仲裁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七条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有明确的被申请

3、人;(四)仲裁事项属于本会受理范围。第八条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仲裁申请书;(二)仲裁协议;(三)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四)证明仲裁主张的证据材料。第九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第十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会。第十一条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通过本会邀请另一方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签署仲裁邀请书的,本会于2日内将仲裁邀请书及本规则发送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本会通知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4、。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邀请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拒绝接受邀请。第十二条本会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内容表达不准确,但在逻辑上不产生歧义的,仲裁协议有效。第十三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材料后3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需要补充的事项。第十四条本户受理仲裁申请后2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文件发送申请人,并将仲裁

5、申请书、答辩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文件发送本申请人。第十五条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答辩期间,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适当延长答辩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日。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在2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答辩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但已就实体问题答辩的除外。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后,本户可以将异议书发送对方

6、当事人提出意见后决定,也可径行决定。本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成立的,决定驳回仲裁申请;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异议申请。第十八条当事人认为请求事项超出合同范围或者不属于本会可以受理的纠纷,应当在庭审辩论前提出。本会可以将异议书发送对方当事人提出意见后作出决定,也可以径行决定。异议成立的,决定驳回仲裁申请;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异议申请。当事人提出前款规定的异议经形式审查不成立的,本会可以作出暂时驳回异议的决定,是否最终驳回异议,由仲裁庭审查明后提请本会租出决定。仲裁庭认为请求事项超出合同范围或者不属于本会可以受理的纠纷

7、,应当提请本会作出决定。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也可以放弃或者变更反请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的,应当在庭审辩论前以书面方式提出。本户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者反请求申请书后3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本会受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后2日内,将上述文书及答辩通知书发送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者反请求申请书及答辩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答辩期内,经当事人申请

8、,仲裁庭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的,适用本条第2、3、4、5款的规定。第二十条申请人有权撤回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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