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

勐腊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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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勐腊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勐腊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家庭在非经营场所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等红白喜事及农忙季节、年节请客等群体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第四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

2、负总责;村(居)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宴席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管理。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备案管理,以及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第六条 -6-村(居)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管理和现场指导工作,负责农村家宴的情况收集、申报 登记工作。第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

3、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第八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举办者须提前48小时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备案,村(居)委会要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并上报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申报备案内容包括预计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安全条件、主要食物名称清单及来源、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第九条 村(居)委会接到备案申报后,要及时向宴席举办者宣传本办法相关条款和应注意的卫生条件,并在办宴席前派出相关人员(

4、交通不便地区,村委会可委托村民小组组长)上门对举办宴席的加工场所、卫生设施、用水条件、餐饮用具以及采购、贮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是否符合卫生条件要求进行检查和义务指导。第十条 -6-制作农村家宴必须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冷藏、防蝇防尘设施;所购原料和食品应保证质量,严禁采购加工腐烂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自宰的白条猪、白条牛应通过检疫;避免加工制作野生菌、四季豆、动物生血肉等易中毒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

5、具必须清洗消毒。第十一条 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严格按照《勐腊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做好报告、调查、处理和控制工作。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最近医院救治,同时迅速报告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并保护好现场。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控制现场,并迅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求援工作。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举

6、办者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 农村家宴申报人所在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第十三条 -6-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办家宴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有经营行为的厨师未持有效健康证明及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家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承担相关法

7、律责任;对不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表格附后)-6-勐腊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表编号:举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办宴事由结婚建新房丧事   祝寿  其它:办宴时间办宴地点拟办桌数拟就餐人数操办厨师姓名健康状况是否经营行为来源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 其他:场  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生菜、凉菜、卤菜须注明)主要食品、原料来源备注申报人:申报时间:-6-勐腊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卫生管理登记备案表编号:举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办宴事由办宴时间办宴地点

8、拟办桌数拟就餐人数操办厨师姓名来源健康状况是否经营行为餐具来源及消毒情况场  地卫生条件主要食物来源备案人(签名)备案时间检查指导人(签名)检查指导时间备注登记人:登记时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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