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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阳光人寿安心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二:《保险方案》(本行以下无正文)附件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安心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5合同解除8释义1.1合同构成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周岁1.2投保范围及风险8.2意外伤害1.3合同生效8.3突发急性病8.4医院8.5境外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6如实告知8.6境外医院2.1保险金额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7毒品2.2保险期间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8酒后驾驶2.3保险责任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4责任免除8.10无有效行驶证2.5特殊旅行

2、活动8.11机动车8.12医疗事故8.13非处方药8.14潜水3保险金的申请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5攀岩3.1受益人7.1年龄错误处理8.16探险3.2保险事故通知7.2合同内容变更8.17武术比赛3.3保险金申请7.3联系方式变更8.18特技表演3.4保险金给付7.4争议处理8.19净保险费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20未满期净保险费3.6诉讼时效8.21猝死4保险费的交纳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4.1保险费的交纳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阳光人寿安心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

3、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安心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1.2投保范围一、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二、凡旅行社或组团旅游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参加出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入境或国内团队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

4、领队人员投保本保险,但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须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1.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生效日以保险凭证签发地的时间为准。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5、至约定终止时止。保险期间以保险凭证签发地的时间为准。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条款(1)意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伤残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9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6、见附表一)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

7、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2.3.2急性病身故给付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中猝死或突发急性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3.3丧葬费用给付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居住地50公里以外旅行期间因本合同约定的2.3.1、2.3.2保险责任而身故的,被保险人遗体处理、遗体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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