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课件(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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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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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主讲人:汪金英东北林业大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法律基础课件——大学生犯罪姓名:周一超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毕业生姓名:马加爵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

2、专业大学生犯罪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汪佳晶留日学生二、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三)犯罪客观方面(四)犯罪客体法律基础课件——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甲14周岁,盗窃10万元。----不负刑事责任抢劫?-----不负刑事责任乙15岁,盗窃10万元------不负刑事责任抢劫杀人。------负刑事责任乙16岁周

3、岁,盗窃10万元。-----不负刑事责任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从

4、轻或减轻处罚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辨认和控制杀人狂---精神病司法鉴定邱兴华法官认为其高超的反侦察能力证明其思维清晰!犯罪主体---单位三鹿奶粉掌门人—田文华田文华履历1942年出生的田文华1966年毕业于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兽医专业,1968年分配到当时的石家庄市牛奶厂(三鹿集团前身)工作。在田文华带领的21年间,三鹿婴幼儿奶粉曾连续15年全国销量第一。她自己也一直被各种光环

5、笼罩,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63名毒奶粉受害者向三鹿集团索赔6818万单位犯罪---两罚制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胶囊药是治病还是致命!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河北一些企业用皮革废料作原料,用生石灰、工业强酸强碱进行脱色漂白和清洗,随后熬成工业明胶,卖给浙江新昌县药用胶囊生产企业,最终流向药品企业,进入消费者腹中。记者调查

6、发现,9家药厂的13个批次药品所用胶囊重金属铬含量超标。铬,是一种毒性很大的重金属,容易进入人体细胞,对肝、肾等内脏器官和DNA造成损伤,在人体内蓄积具有致癌性并可能诱发基因突变。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一)犯罪主体1.自然人2.单位两罚制(二)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即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故意?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二)犯罪主观方面2.过失犯罪: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7、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即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故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思考:1、24岁的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自恃力大,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已溺水而死。张某对小涛的死所承担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什么?2、冬季某日,爆炸工误认为一个装有雷管的铝盒是他同事的饭盒,而把它放在炉子上热饭,以致发生爆炸事故。甲对该事故的

8、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什么?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地过失?意外事件案例:老师穿着貂皮大衣,戴着鹿帽,在漫天大雪的密林中弯腰拣拾蘑菇,你打猎途经该地,误以为老师是鹿而开枪射击,致老师当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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