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浅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与维权行为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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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浅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与维权行为论文摘要:大学生维权行为包括了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行为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行为。大学生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要“认真地对待权力”,维护国家赋予学校管理的权力,这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需要“为权利而尽责”,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意识;维权行为;平衡11/11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是法学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权利的享有和维护是每个人应有的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大学生维权行为在大学校园内并不是一个新生事

2、物,尤其近儿年来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大学生的维权行为发展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大学生维权行为包括大学生作为敦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行为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行为。一定的权利总是与一定的义务相联系的,因为权利的实现有粕于义务的履行。因此,从这点上说大学生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要“认真地对待权力”,维护国家赋予学校管理的权力,这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需要“为权利而尽责”,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一、权利与权力、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英文中“权利”一词为right,是一种价值体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

3、“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瞎这种观点从本质上说就是国家对某种行为的可和保障,强调的是权利与法律的不可分割性。权利总是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权利的实现有桢丁义务的履行,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即无法实现。所以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甚至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义务表现为必须付出某行为或抑制某行为。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义务强调的是约束力。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正如马充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1/11“权力”在英文中为“power”,是一种社会力量,是依法确认和改变人际

4、芙_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自身的能力。权力具有四个特点:第一,权力以合法性为前提。也就是说,权力要有合法的来源,并且仅力先例的程序和实体内容也都要符合法律。第二,权力的设定和行使以社会公益为标,不得以权力设定者和行使者的私利为同标。第三,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第四,权力不可放弃。这是权力与权利的丰要区别之一。权利意识是权利主体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依法受到相应补偿,或对侵权人予以制裁。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权利意识增强的前提,权利意的增强又会促进法律意识的提高。二、高校学生合法权利与学校管理权力:“平衡”中见“制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授权,高校是只柏

5、’行政主体资格组织,行使着特定的行政权力或管理权力。由此高校与学生形成管理与被管柙的关系,属行政法律关系。学生,作为公民,是不可能游离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的,大学也不可能是学生远离国家法规的保护地和规避所。因此.高校学生仍是围家法规授予权利的享有者,应履行义务的责任。由此,高校与学生又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可见,其_{

6、既有“隶属型”的法律关系,义有“平权”的法律关系。因此,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既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11/11我围高等教育法中第53条以及高等学校校同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自。确的保扩学生合法权益的宣示条款。大学牛作

7、为公民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权利,如姓名权、生命健康仪、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与此相对应,高校管理杈。界定为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基于特定的教育宗旨和教育¨的,考虑到学校的特定情景,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实施具体的教育管理行为的权力。11/11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冲突和碰撞屡见不鲜,而由此引发的学生与学校的法律纠纷也频繁见诸报端。比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女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梁小永诉贵州大学案等等。谭晓玉教授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

8、校在管理处分活动中行使的行政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纠纷,一类是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的学术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纠纷。这些都是管理行为切换到法治视角而浮出水面的问题。究其本质,这些都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的平衡问题。我国立法观念是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的“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影响的。根据这种理论,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的特别权利关系特征表现在五个方面: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2.义务不确定,属权利服从关系;3.有特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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