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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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甘肃省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作为职业安全的重要领域,对劳动者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保护也逐渐受到广泛的关注。下文是甘肃省劳动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劳动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本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6/16精品文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参加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团体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活动。职工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藉员工等全体人员

3、。第四条 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名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协商、调解或仲裁活动。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自愿协商,着重调解,依法仲裁;(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

4、有激化矛盾的行为。除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况外,当事人双方均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企业不得以职工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为由解雇职工,停止职工工作,停薪或降低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照常工作。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6/16精品文档第二章 企业调解第七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5、企业法人代表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人代表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6/16精品文档第十条 调

6、解委员会要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企业工会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配备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至3人,特大型企业可适当增配。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及调解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 兼职调解员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活动,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企业应予以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7、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签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章 仲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6/16

8、精品文档第十六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均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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