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修订版附录生物制品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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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生物制品GMP附录(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是应用传统的或以基因工程(GeneticEngineering)、细胞工程(CellEngineering)、蛋白质工程(ProteinEngineering)、发酵工程(fermentationEngineering)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菌、病毒、噬菌体、立克次体、寄生虫等)、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并用于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人用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他活性制剂(包括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

2、A产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但生物制品的起始材料都具有生物活性,其制备过程是无菌操作的生物学过程,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来控制其原材料、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因此,应根据生物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固有特性,对生物制品的特殊要求进行规定。基于生物制品的特点,WHO、欧洲共同体和美国等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在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后,WHO于1992年颁布了《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4年又颁布了《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美国FDA于1991年颁布《生物技术产品检查指南》。欧洲共同体在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面

3、编写了附录2“人用生物制品”。国际药品检查互相承认公约(PIC)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面也增加了附录7“人用生物制品”。我国虽然尚未单独制定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但在1998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5“生物制品”中,按照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特点,补充规定了39条生物制品的特殊要求。随着我国生物制品GMP的发展和提高,有必要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生物制品”附录进行修订。本附录根据生物制品的特点以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要求进行补充和说明。本附录中包含的内容只是特别针对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中总体要求进行补充和说明。10本附录涉及的生物制品生产方法主要包括:—微生物和真核细胞的培养;—从生物组织、体液包括人、动物和植物组织(变应原)提取;—重组DNA技术;—杂交瘤技术;—在胚胎或动物体中进行微生物培养和增殖等。由以上方法生产的生物制品包括:疫苗、抗原、变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人全血和血浆蛋白衍生物、免疫血清、免疫球蛋白(包括单克隆抗体)、发酵产品(包括重组DNA来源制品)和诊断试剂等。应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流通和使用引起高度重视。传统药品通常使用重复性好的化学和物理技术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方法、活生物体材料

5、提取的方法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产品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不确定性。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涉及的生物学方法,较物理、化学测定方法具有更大的可变性。生物制品生产过程控制至关重要,生产过程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往往不能通过成品检测发现。基于以上考虑,从使用活性成分开始,生物制品生产的全过程应严格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本附录是对生物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原则要求,对于各类生物制品具体要求参考有关规定。一.人员1.生产企业负责人应根据本企业所生产的制品,接受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本企业所生产制品的相关专业知识。2.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应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具

6、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医学、药学、化学、兽医学等),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其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3.10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医学、药学、化学、兽医学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1.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检验及相关人员(如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岗位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岗位操作(生产和实验操作规范)和安全防护(尤其是生物安全)培训。培训记录应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并对

7、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价。2.实施国家批签发的产品,其签发负责人应在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备案,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三个月报告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并抄报告知国家批签发实施药品检验所;签发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从事生产、维修、检验及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从事疫苗生产的人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的人员应接种乙型肝炎疫苗;进入卡介苗(BCG)生产区的人员必须获得批准,并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4.应对洁净区和无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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