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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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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财农改〔2012〕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保证财政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改革,促进国有农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农改办〔2012〕2号)文件要求,决定对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专项检查的必要性自2006年在全省
2、全面推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以来,各地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保证改革顺利实施。但随着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改革中面临一些新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样,侵蚀农工利益,个别地方甚至违背改革政策,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引发农工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二是有些地方补助资金5落实不到位,挤占、截留、挪用的问题较为严重,致使农场公益道路、优抚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三是农场税费改革是深化国有农场改革的基础,只有进一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才能为顺利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创造条件。二、检查范围和对象(一)检查范围。主要是
3、:2009年─2011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二)检查对象。主要是:参与2006年税费改革的国有农场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单位;因有关原因当时没有参与全省税费改革的监狱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其它后来自行进行税费改革的国有农场等。三、检查依据和重点5检查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
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8]416号)、《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6]4号)、《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农改办[2008]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豫政〔
5、2006〕89号)等文件。检查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否足额落实到农场,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二)国有农场对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全部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承包土地的农工是否切实享受到改革的好处。(三)国有农场是否清理规范了农工承担的各项收费。除农工自身受益的收费外(国家规定应由农工承担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金”以及职工福利等费用),2009年─2011年每年农工承担的其他费用与2005
6、年比较,实际减负情况;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印制农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明白卡)外的收费,农工有权拒付。(四)是否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监管机制,是否实行场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涉及农工负担的项目、标准、数额公示制度,防止改革后通过调整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四、组织实施方式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12年5月底以前),由各省辖市、有关县财政、综改办和相关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总体方式是“5自上
7、而下、层层核实、农场为主、延伸到人”。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自查结束后,省综改办依据各地自查情况,抽取一些市、县及国有农场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做好迎接国务院综改办的检查。国务院综改办和省综改革的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五、工作要求(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负责本地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积极汇报、加强沟通,争取领导重视和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要认真组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不走过场。(二)参检人员要认真学习熟悉现行相关政策,提高实际工作能力;要点面结合扎实细
8、致做好核查工作,市县要深入农场和农工开展实地调查,采取查阅账册、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等工作方式,全面、真实、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核实相关问题,确保检查工作质量。(三)自查结束后,各省辖市、有关县财政局、综改办要汇总形成检查报告连同调查表(分场表及市、县汇总表),以正式文件(附电子文本)于5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综改办。检查报告应全面体现检查工作重点所涉内容,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对各地在自查阶段自查出来的问题,酌情从轻处理;对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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