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与宗法的历史特征——读吕思勉《中国制度史》第八章《宗族》

宗族与宗法的历史特征——读吕思勉《中国制度史》第八章《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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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族与宗法的历史特征——读吕思勉《中国制度史》第八章《宗族》钱杭吕思勉先生《中国制度史》第八章《宗族》,写于本世纪二十年代。1929年上海中山书店用《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一名,出单行本刊行于世。《宗族》章是继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之后,系统研究中国封建宗族与宗法问题的一篇力作。此文所用材料不多,属概论性文笔,但内容丰富,层次鲜明,是进一步开展宗族与宗法研究的一份宝贵遗产。它在学术上的最大成就,是多角度地勾划出了宗族与宗法的历史特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以嫡庶制之有无论宗法之有无,存在着很大的局限,因为它忽略了宗法是宗族内部宗子之法这个前提。考察宗法必须从

2、宗族的存在入手,即从宗族之所以为宗族的一系列条....件入手。摘庶制只是宗族存在的诸条件之一。吕思勉先生超越王国维之处,在于从一个更深刻的层次上,归纳出了宗族的几个重要特征:(1)“宗”与标志一般血缘群团的“族”不同,“族但举血统有关系之人⋯⋯其中无主从之别也。宗则于亲族之中,奉一人焉以为主。主者死,则奉其继世之人”,主者为“宗”,为始祖,“继世之人”,即为“宗子”。(2)宗族多为有封土的贵族,“宗法盖仅贵族有之”。(3)宗子“必皆有土之君,故能收恤其族人。所谓族人,实与宗子同生息于此封地之上,欲图自存,即不能不翊卫其宗子。”宗族的居住特征是“族居”

3、,不“族居”即不成其为宗族。但“聚居之制,必与营生之道不悖,而后可以持久”。“营生之道"既指对土地的占有关系、使用方式和财产分配方式,又指般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谓“古代分工未密,交易未开。生事所资,率有自造。既非独力所及,自不得不合亲族为之”。?(4)宗族“合族而居,治理之权,必有所寄。所寄者亦不一。周之宗法,亦治理之一法也”,“宗法”并非“治理之法”的全部,而只是其一。它与基于婚姻、亲子、抚育、瞻养基础之上的家庭关系也不同,其内容与目的是“谋公益、禁强暴”、“安内攘外”、“维持现状、更求进步”。(5)宗族团体以“氏”为标志,“始祖之姓日正姓,百世不

4、改。正姓而外,别有表其支派者,时日庶姓。庶姓即氏也,亦日族,随时可改”。(6)宗族有谱牒,“谱牒所以明统系,统系明则民族不淆”。以上是宗族的六个主要特征(其它还有宗庙祭祀、丧服等,吕先生亦有略论)。虽然吕先生的论证尚有不少可供讨论和商榷之处,但它们却是宗族之为宗族的基本条件,宗法的研究应该在系统确认这一系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脱离宗族的存在条件,或者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特征,都将影响对宗法制度的正确理解。以下,对吕先生抽绎出的六个特征作简略评述。1.特征之:宗法的约束范围“宗族”与“血族”同中有异。同者,血缘关系是它们的自然前提,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不

5、存在宗法关系;异者,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可以有,也可以“无主从之别”,若无,即为平等和谐、胥匡以生的氏族,若有,即为等级隶属、层层控制的宗族;前者属原始社会,后者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其主要的发展阶段属阶级社会。所以,宗族的存在条件不仅仅是血缘关系,还要包括隶属关系。父子兄弟、祖孙叔伯之类亲属称谓的内含,既可指家庭关系,也可指宗族关系,既可仅含骨肉1亲爱之情,也可兼含隶属控制之意。只有同属一个宗族的人们,才会受该族族长的辖制,才会尊奉该宗的宗子为始祖之正体,才会将有关宗子权力的种种规范视为“宗法”,他们之间才存在宗法关系。同姓而不同宗的人们之间没有

6、宗法关系,如春秋时代天子与同姓诸侯之间,鲁之姬姓与晋之姬姓之间,鲁国同出于桓公的减氏、叔氏、季氏之间,郑国同出于穆公的“七穆”之间,只有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而没有宗法关系。把握这一特征,有助于解决宗法研究中一些重要的、学术界至今仍存分歧的问题。不过,吕先生并没有能将上述立场坚持到底。他指出:“诸侯初受封,卿大夫初至一国,所以恒为其国之大宗”,“其于故国旧家,大小宗之关系仍不绝⋯⋯天子之于诸侯,诸侯之于大夫,犹大宗之于小宗也”,将大、小宗关系比附于政治等级关系,显然偏离了吕先生自己手订的前提。这一点可能是受了王国维的影响。吕先生用于证成上述观点的材料,

7、与王国维所用相同,都是《诗经·公刘》、《板》及其毛《传》,金景芳先生已经在《论宗法制度》一文中批驳了这个观点。吕先生又有补充:“如周公在鲁为大宗,在周为小宗。三桓在其族为大宗,在鲁为小宗。当时诸侯称周为宗周,此诸侯之宗天子也。《左》哀八年,公山不狙谓叔孙辄日:‘今子以小恶而欲覆宗国,不亦难乎?’此大夫之宗诸侯也。又诸侯与诸侯亦相宗。《孟子·滕文《公》:‘⋯⋯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左》僖五年,‘晋吾宗也'是也。"这些论据都是有问题的。大、小宗是同一宗族内、因与祖先的不同关系(主要是祭祀秩序)而确定的不同宗法等级,“天子为天下之大宗”,“诸侯为一国之大

8、宗”等,从政治上讲固然可以理解,但在宗法上却讲不通,因为它脱离了宗法是宗族内的宗子法这个前提。万斯大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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