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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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主体(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

2、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90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四条对在行政处罚中获取的涉及相对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简易程序第六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90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

4、码、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报告并备案;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存入指定的银行。  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案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5、7日内立案:  (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90  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日内。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时,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第十二条对已

6、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调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诱导、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五)如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90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验;(二)询问当事

7、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四)对有关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五)查阅、复制经营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

8、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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