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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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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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保护对象研究第期(总第期)年月黎明职业大学学报・法律研究・文章编号:—()——著作权保护对象研究张(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韩福建福州)摘要:通过对著作权法领域传统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和独创性理论进行介绍,对前者提出质疑,并在探讨二者关系的基础之上提出著作权保护对象,同时对这一观点的合理性进行阐述。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对象;思想25表达二分法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一)“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历史发展“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理论最早可以溯源于德国著作权专家年的一篇论文。他注意到了作品与构成其社会内容的社会事

2、实或事件的区别。他认为,后者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虽然未能详细论证这一观点,但显然已经开始对作品进行某种区分。到了世纪末,另一位德国专家首次将哲学上的一般概念———“形式”与“素材”导入了作品之中,认为,作品本身可以分成“思想内容”和“思想的表现形式”两个部分。他明确指出,作品的“形式”应归作者而具有所有权,而作品的“内容”则在作品公开发表以后脱离作者之手而成为公众的共有物。这可视作“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第一次表述。作品“二分法”的理论雏形虽然已经出现,但直到年,美国法官才在审理案件时宣称:权利主张并不能及于思想()。随后,美国法院

3、即正式建立了概念、思想与表现形式二分法的理论。所以该学说真正建立在普通法上,并被视为普通法上的公理而为主言及著作权保护对象,传统著作权法一直遵,即著作权只保护思循的是“思想25表达二分法”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韩(),男(汉),安徽巢湖人,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助教,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方面的研究。考察一项权利,不外是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研究。第一,该项权利保护的是什么;第二,什么人得享有这项权利;第三,该项权利使权利人得为什么样的行为,怎样为该种行为。这三项分别与权利的客体、主体和内容相联。其中权利保护的对象最为

4、重要,它是一项权利的基础。权利主体是拥有权利保护对象的人,权利内容是国家根据权利保护对象性质特点的需要做出的规定。所以一项权利的对象决定着该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的界限和区别,是其能成为独立的一类民事权利的主要依据。在著作权领域内,情况也是一样的。对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准确阐释应该是著作权法最为重要的任务。而令人惊异的是,著作权法诞生至今,这个问题的答案依旧是混沌不清的。此文中,笔者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一、对“思想25表达二分法”的质疑要的制定法所吸收。虽然这一学说盛行于著作权学界,但笔者认为其在理论和实践当中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致命缺

5、陷。黎明职业大学学报年月不同理解,也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比较著名的引起极大争议的是世纪年代美国的法官审理的两起案件。“在‘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一案中,上诉人尼科尔声称被上诉人的电影《科恩一家与凯莉一家》抄袭了其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中的角色与情节。法院认为角色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其前提是角色须具备独创性。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案件所涉的两部作品中相似的四个角色———一对情侣及两(二)二分法在理论上的混乱二分法在理论上的混乱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翻译上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二分法的英文表达方式是“。但我国学者在对其

6、进行翻译时,出”现了许多大相径庭的译文。多数学者将其翻译为“思想表达二分法”,也有学者将“”翻译为“表现形式”,于是就有学者更进一步,将“”译成“形式”,同时将“”译作“内容”与之对应,甚至有学者将“25”译为“创意”。我们知道,一个法律术语所包含的特定含义,是其它的一个词包括同义词和近义词所无法表达的。以“思想”和“内容”一组为例。“思想”就是”思想”,“内容”就是“内容”,“思想”可以存在于人的脑海之中,也可以表达出来,而“内容”却一定是被表达的成果,只存在于脑海中的东西无形式、内容之分。二者截然不同,但现在这样两个截然不同的概

7、念却同时诠释着“”。二分法在理论上的第二个混乱,在于对同一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同样采用“思想25表达二分法”译法的学者,对“思想”和“表达”也有着不同甚至是大相径庭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思想”就是仅仅存在于人脑中但没有表达出来的智力活动成果,有学者认为”思想”是作品所表现出来的作品主题和作品的内在思想,还有学者认为“思想”是作品所表现出来的作品主题、内在思想以及作品的情节和结构。至于“表达”,有学者认为它是智力结果发展形成的外在形式,有学者认为“表达”与“作品”是两个等价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表达是文字、图形等最终表现形式,还有学者认为表达

8、除文字、图形之外,还包括情节和结构。可见,表面上二分法已成为一种通说,但实际上学者却根据自己的需要,依照自己的喜好,对这一理论进行随意的解释,虽然都在支持二分法,但实际上支持的却是非常不同的二分法。(三)二分法在实践中的混乱在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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