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与对策doc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与对策doc

ID:12492365

大小:58.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7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与对策doc_第1页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与对策doc_第2页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与对策doc_第3页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与对策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与对策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固定资产进项税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与改进对策提要:我国增值税经历了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变革。2009年1月1日以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进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我国对增值税的不断调整,旨在规范增值税的计算、征收等,使其更加充分的体现税收的科学性、可行性,

2、不仅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也为企业纳税给出一个科学的标准。但对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处理上,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法规定还存在着不足,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一、按照现行规定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对于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如果满足财税[2008]170号和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则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对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将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将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2009年11月23日,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需要安装的锅炉拟用于车间的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元(包括安装费),增值税额为170000元,款项已全部付清。同年12月27日,该锅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甲公司的相关账

4、务处理为:2009.11.23借:在建工程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贷:银行存款1,170,0002009.12.27借:固定资产—锅炉1,000,000贷:在建工程1,000,0002010年1月1日,该锅炉正式投入使用。因企业厂区与职工宿舍相邻,企业决定将锅炉用于职工宿舍。2011年,锅炉同时用于职工宿舍和车间的生产经营,其中职工宿舍使用了40%,车间使用了60%。2012年,锅炉用于车间的生产经营。按照现行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2010年:借:固定资产

5、—锅炉17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借:制造费用117,000贷:累计折旧117,0002011年:借:制造费用117,000贷:累计折旧117,0002012年:借:制造费用117,000贷:累计折旧117,000若2009年增值税未转型,仍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企业相关的会计处理为:2009.11.23借:在建工程1,170,000贷:银行存款1,170,0002009.12.27:借:固定资产—锅炉1,170,000贷:在建工程1,170,0002010年:借:制造费用

6、117,000贷:累计折旧117,0002011年:借:制造费用117,000贷:累计折旧117,0002012年借:制造费用117,000贷:累计折旧117,000二、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一)某些企业并非享受到税收优惠,且账务处理变得复杂。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虽然在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固定资产,但若企业第一年将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则不能抵扣,应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最终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与转型前比较,企业的税负并未减少,没有享受到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

7、除此之外,企业的账务处理比转型前更为复杂。(二)税收制度并非科学合理。若企业第一个使用年度将外购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相关增值税在第一年全部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但若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年度里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时,其相关的增值税(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按照规定不能抵扣,需要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企业第一个使用年度将外购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相关增值税在第一年

8、全部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往后各年企业若再将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已被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增值税无法再转回,无法被算作“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增加了国家税收,却加重了企业税负。基于上述两种情况,在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上,明显地不合理,并不能真正给企业减轻税负。(三)为企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