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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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附:修正本南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50606(颁布时间)20050606(实施时间)20090501(失效时间)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文号)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六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6月6日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三款。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

4、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

5、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贮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

6、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其所属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和湾里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公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用水行政

7、主管部门对在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和县、区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城市给水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给水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确需变更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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